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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调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 09:50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付原)纺织品进出口商会昨天公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也就是说,地方负担的出口退税比例由此前数字调整到7.5%。

  《通知》表示,从2005年8月1日起,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
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也就是说,此前部分地区较高的地方超基数分担比例有所下降。

  通知还规范了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

  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据悉,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一年多来进展总体顺利,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全部还清了历年累计拖欠的出口退税款,建立了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机制。但是,新机制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地方负担不均衡,部分地区负担较重,个别地方甚至限制外购产品出口、限制引进出口型外资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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