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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个“村委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 09:25 中国经济时报

  业委会法律地位问题调查之一见习记者 周雪松

  “全国人大应当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起草和颁布业主委员会组织法,以确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近日,静源居小区业委会状告开发商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首次公开审理,该案原告代理律师张仁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作上述表示。这是继今年“两会”以来民间人士第二次发出类似的呼吁。

  该业委会主任唐廓对记者说:“虽然开发商明显存在违约,但我们可能因为业委会没有资格作为诉讼主体而败诉。”张仁律师也向记者透露了京城首例业主委员会诉开发商案的最新消息——原告败诉。

  唐廓表示,“我们还会继续维权,以业主的名义重新提起诉讼。”

  7月29日记者电话采访海淀区法院主审“静源居案”的马克立法官时,他表示此案已审理完毕,不久将宣判,但对案件本身,他没有发表任何意见。

  谁来维护小区业主集体权益?

  7月21日,静源居业委会代表200多名业主在北京市首次坐到原告席上,与开发商对簿公堂。

  被告认为,本案是典型的合同买卖纠纷,原告系业委会,与被告之间没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合同一方当事人,业委会不能成为该案的原告;虽然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提起诉讼,但业委会也只能充当业主的委托代理人,而不能取代业主直接以原告的身份进行诉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委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因此,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提起诉讼,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业委会又不是合同当事人,不能成为本案被告。

  据介绍,当初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承诺:静源居小区拥有完备的内部设施与成熟的社区配套,社区绿化率达32%;小区内有充足的停车位;业主的孩子都可以进入翠微小学读书。

  唐廓对记者说,业主们入住后才发现,小区绿化率只有2%左右;小区内的会所、配套商业用房、物业用房以及原先承诺的地下车库一直没有交付;业主子女入学问题至今得不到解决;令人担忧的是,开发商将一号楼东西两侧的消防通道出售给他人,对业主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由于“静源居”案是近年来为数极少的业委会作为原告的几起诉讼之一,所以受到了广泛关注,这也使人们回到今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温州银都花园业委会上诉的话题上来。

  2002年7月,因为开发商未按承诺兑现会所、物业用房、网球场等配套设施并私自将会所改为大酒店出租经营,银都花园业委会经业主会议授权将开发商诉上法院,他们先是在温州市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后由于诉讼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改为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银都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与“静源居案”几乎雷同,也是关于业委会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即是否适合并具备作为该案原告的资格)的问题。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浙江省高院两次开庭审理“银都案”后作出裁决——业委会不能作为该案的原告起诉。原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7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何回避业委会的法律地位?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都案”的终审裁定书中有这样一段文字:“业主大会的职责没有包括针对业主的合同权利涉及共有权问题提起诉讼。业委会不能取代全体业主以民事权利主体的身份作为原告直接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都案”的裁定和上述“解释”,在不少业主看来使业委会成了一种“摆设”。“不管从什么角度,应该给业委会一个名分,只要它的出生是合法的,都应该给一个出生证明。”北京紫金长安家园一位业主说。

  虽然关于业委会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否能够代表业主打官司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业委会起诉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诉讼均被驳回。

  细览《物权法(草案)》,关于业委会的法律地位表述仍然相当含糊。在第六章中,当面临“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管理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时,诉讼的主体不包括业委会,而仅仅由“业主会议的名义”或业主个人才能提请诉讼。

  张仁对记者坦言,只有业委会的法律地位得到应有的承认,有权代表业主去打官司,才能对自己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利益进行维护,才是一个健全的业委会。

  “分布在广大城镇的业委会和村委会有许多相似之处,它们都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张仁说,“两者在法律性质都是一致的,业委会与村委会一样也有自己的集体财产,是一个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张仁认为,通过全国人大,参照村委会组织法,制定一部业委会组织法,不仅很有必要,也是很紧迫的事情。

  何时能制定业委会组织法?

  今年3月10日,一份名为《关于颁布〈城市社区业主委员会组织法〉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的文件被递交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这份由秦兵、舒可心、王海、司马南、韩冰等民间维权积极分子签名的文件呼吁,“应该尽快颁布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社区业主委员会组织法》,它应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同构成中国基层群众自治的法律体系。”《建议》还提出,业委会应有明确的社团法人性质,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业委会组织和报酬制度等方面也应有相应的规范等。

  “全国人大对这种立法建议一般不做答复。”7月21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同志在谈及来自民间的上述立法建议时没有做正面的回答,不过他向记者表示,“对递交到这里的所有建议我们都要看,并进行登记,对于有很大价值的建议,只要时机成熟都要采纳。”这位同志还表示,制定一部法律,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即使是有很大价值的建议也不是马上就能够纳入立法规划。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业委会仅仅相当于一种群众性的自发组织,代表性很窄,局限于社区范围内活动,不具备法人的特征,按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业主委员会还不能登记为社团组织。”这位人士预计,不排除以后有新的条例出台,但也不会登记,最多就是备案。

  “不管结果怎样,已被推到十字路口的业委会,其法律地位的明确只是时间问题。通过物权法草案的完善赋予业委会相应的法律地位也许是比较现实的途径。”一位民法界不愿具名的著名专家如是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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