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晚,哈市道里区消费者栾女士在民安小区附近的炖鸡海鱼馆就餐时被烫伤,饭店老板竟然只出400元了事。
9日,被烫伤的栾女士投诉到道里区消协,记者看到,栾女士的左腿和左脚都被不同程度地烫伤,左大腿一片红肿,而左脚上也有斑斑点点的烫伤的红斑。
据栾女士介绍,当晚她和朋友们在该饭店就餐时,点了一碗打卤面。当服务员上菜时,刚出锅的一碗热气腾腾的酱卤翻倒在她的左腿上,并顺着腿洒到了左脚上,顿时她的左腿上全都是酱卤,并立刻被烫起了水泡。
由于烫伤她的那个服务员是外地来哈的打工妹,栾女士出于同情,便同意服务员赔偿其400元钱。该饭店负责人称,饭店有个不成文的规矩,凡是服务员对顾客造成损失,责任全由服务员本人承担,和饭店没有任何关系。
据哈市道里区消协投诉部部长韩国民介绍,根据《消法》中有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像栾女士遇到这种情况,饭店经营者负有直接责任,而不应该把责任推脱到服务员身上,而且该饭店应负责栾女士治疗烫伤的全部医疗费以及误工费、交通费等连带费用。(生活报)
作者:沈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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