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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判刑券商缘何受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 06:5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员工抓住公司管理的疏漏,将股民账户中的股票抛售提出钱款挪用。受损失的股民得知消息时不法员工已经进了牢房,无奈之下,股民只能状告券商。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某证券公司营业部返还股民童先生人民币3.3万元。

  2001年2月中旬,60开外的童先生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股票资金账户进行交易。当时童先生持有股票江泉实业2000股、首钢股份7500股。因股市连年下跌,童先生也懒得关心
自己的股票账户。而该营业部的客户经理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在2001年10月至2004年3月期间,假冒客户委托擅自抛售在该营业部开户操作的股民账户中的股票,然后取款提现。他先后挪用了3名股民账户中的保证金达10多万元,用于归还他自己的贷款等。而童先生是在王某案发后的2004年2月,才得知自己是3名股民中的1个。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客户经理王某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为讨回自己的股票款3.3万元,在今年4月上旬,童先生把这家证券公司营业部起诉到法院。嗣后,法院还把正在服刑的王某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

  证券公司营业部对童先生持有的股票没有异议,但认为这些股票是被王某抛售后提出钱款窃取,认为王某占用这部分资金,在法院判决中未被认定,应移送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证券公司营业部还辩称童先生与王某之间存在委托理财的关系,属于童先生委托王某提款,与营业部无关。而正在服刑的王某也委托了代理人出庭,辩称童先生的资金是处于证券公司营业部的管理下,童先生与自己也不存在所谓的委托关系。他承认自己挪用的是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而且这些情况他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作了如实交代,不存在漏罪的情况。

  法院认为,作为证券公司营业部,对股民童先生在自己营业部开户后的资金、股票安全负有管理义务。从表面上看,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的是童先生等3名股民的资金,但实质上侵犯的是证券公司营业部对参与炒股股民账户、资金管理的责任。该证券公司营业部不能因其内部员工的犯罪,就可减轻或免除作为责任主体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遂对此案作出了有利于股民利益的一审判决。法官点评:

  要知道股民在任何一家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炒卖股票,所认的是证券公司营业部这块经纪业务的招牌,股民并不一定知道营业部的具体员工姓甚名谁?这在双方指定交易的委托合同上,就可看得一清二楚了,书面上落款是营业部的大印,而不是某个个人。

  虽然挪用童先生账户内的资金,是该证券公司营业部原经理王某,从表面上看是王某侵占了童先生的资金,但是要知道童先生的资金,是根据书面协议委托给该证券公司营业部妥善保管的。王某犯罪的指向是证券营业部正常的管理功能,而且他还利用了职务之便。

  从这起案件中留给我们的启示,股民对自己资金账户内的股票或准备金,要妥善保管。涉及到具体的密码,不能轻易泄露给别人。而营业部则需加强内部的运作管理机制,从制度上严把质量关。

  作者:李鸿光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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