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某上市公司(下称A公司)间发生一起合同纠纷。当初A公司的两位经办人员签署协议,约定我公司销售10台产品可获得近200万元的奖励。但是,在我公司完成销售任务后,A公司的经办人员却迟迟不向我兑现奖金。我公司找到A公司总部交涉,A公司借口相关经办人员已经离开公司和协议未加盖公章为由,称协议无效。我公司多次找A公司都无结果,目前协议签订时间已经快过去两年时间了,我公司该如何应对?
答:关于你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购销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虽然该《购销协议》只有经办人员在A公司代表栏里签名,没有A公司的公司盖章,但在加盖了A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产品买卖合同》上,委托代理人签署了经办人的名字,因此,在《购销协议》上经办人员的签名,应认为是A公司的公司行为,所以,该《购销协议》应也是合法有效的协议。
《购销协议》第八条约定的优惠条款(为了保守商业秘密,不摘录),该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条款,双方应该按照该条款执行(不过该条款有些歧义)。A公司不按该条款执行,违反合同约定,是违约行为。对于一方的违约行为,你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由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当事人一致也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产品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对于本合同纠纷,如A公司拒不按约定支付返利,你可以以你公司的名义在你所在地的法院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约定,支付返利,并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还要注意一点,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两年,超过两年将会丧失诉讼权。你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是2003年8月13日,至今已近二年,要注意诉讼时效,尽早采取法律行动。(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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