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在全国首次以法规形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将于下月实施。根据《办法》,各市、县政府应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打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
根据《办法》,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耕地前3年平均
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二类地区1600元;三类地区1400元。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个需安置的农民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类地区分别为2万、1.7万、1.3万。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有权拒绝交地。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安置补助费;二是政府出资,足额及时转入社会统筹账户。按规定,不参保人员只能一次性提取安置补助费和70%土地补偿费,不能享受政府出资部分,也不享受适时调整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这一做法,实际是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江苏将全省分为4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也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这些措施对改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将起到积极作用,但关键还是应用‘征购’来代替‘征用’”,上海财经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印堃华教授告诉记者,征购与征用的区别,就在于前者参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后者则是政府根据征地用途不同决定补偿多少。“实际上,征购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而征用是补偿措施。”
作者:早报江苏专稿 陈其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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