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信用管理机制
融资融券交易能在短时间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为防止交易信用的过度膨胀,应设立一套有效机制对其进行管制。
1、可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的资格认定
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这是防止恶性炒作、形成良性投资理念的必要手段。认定的主要标准是:股价波动幅度不能太大、主营业务稳定、流通股本较大,并考虑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大股东和管理层的诚信度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可考虑规定流通股本在5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2000人以上,具有一定交易规模的公司股票才可以用来做融资交易或抵押。融券用的证券资格应比融资用的更高,可规定流通股本在8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3000人以上。在运行过程中,应根据股票的市场表现和公司的情况随时修订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股票名单。
2、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
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融资保证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维持保证金比率,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现阶段我国内地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也就是说,券商在融入资金购买证券时,必须交纳60%的保证金,并把购得证券交给证券金融公司作抵押;当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60%时,证券金融公司停止向该券商继续融资,当保证金比率低于30%时,证券金融公司通知券商补交保证金,否则即强行卖出抵押证券。券商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证券。在用证券作保证金时,还应设定另外两个指标:一是现金比率,即券商的保证金不能全部是证券,而必须包含一定比例以上的现金,现金比率可设定为20%;二是担保证券的折扣率,即用作保证金的证券不能按其市值来计算,而应扣除一定的折扣率,以降低证券价格波动带来的信用风险。担保证券的折扣率与证券的类型有关,政府债券可按10%计,上市公司股票可按30%计。融券保证金比率也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维持保证金比率,可分别定在70%和30%。
3、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管理
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管理包括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我国内地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额度管理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来实现:一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二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三是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同样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实施:一是规定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与其资本净值的最高倍率,如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定为250%;二是每家证券公司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0%和5%。
4、对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
对个股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股票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对此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抵押证券存管制度和登记结算制度
证券存管是融资融券的一个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资金和证券借出方的资产安全。在设计我国内地证券市场的融资融券制度中有关抵押品存管的机制时,具体内容应包括:(1)将用于融资融券抵押的证券与自营账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为此,证券公司应另外建立融资交易账户,将所有抵押证券置于该账户中,并规定证券公司在偿还债务之前不得挪用。(2)设计规范的融资融券合同。使合同双方在签署融资融券合约时,就能确认证券的所有权和抵押品的管理权,然后由证券公司和交易所根据合同执行冻结、解冻和变现清偿的职能。防止出现目前市场中证券公司违规向客户融资所带来的强制平仓等法律纠纷。
同时,还可以改进现行的证券登记结算制度。建立完全净额结算模式,即结算公司与证券公司进行股份与资金的净额清算交收,证券公司与投资人完成股份与资金的最终结算。
作者:上海社会科学院 顾肖荣 陈历幸
(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