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投资咨询公司采取了一种所谓的会员制服务,即股民交纳一定的费用,成为公司会员,可以得到专家的指导,能够有较高比例的投资回报。
从实际情况看,这些公司采取的方式是:首先,公司的一些证券分析人员在电视、广播等媒体的相关栏目中担任嘉宾,对股市进行分析。在其评论中往往会有意识地引导股民,使股民相信其公司及分析师、咨询师具有较高的水平,能够较为准确地预测股市的走势;然
后,再公布热线电话,为股民提供免费咨询接下来,当股民打电话咨询时,公司业务人员会热情的推荐股民加入会员,并承诺很高的投资收益;再后来,当股民申请加入时,公司又以种种理由要求股民先将咨询款项汇给公司,再将合同提供给股民;在股民成为会员后,提供一些所谓的专家指导。很多情况下,这些指导对股民来说并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许多听从了指导的股民并没能获得咨询公司所承诺的收益。
当股民因利益受到侵害而要求证券咨询公司返还费用或者赔偿损失时,公司多以先前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来搪塞股民,因为合同的内容对股民十分不利,往往使股民感到投诉无门,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往往对股民不利。证券咨询合同一般都是由公司一方提供,很多时候是股民交了费用后才拿到合同,因而股民很难签订一份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的合同。
合同签订前,咨询公司业务人员往往向股民承诺:听从专家的指导,可以实现很高的投资收益。而在双方的合同中,条款却变成了客户投资证券所产生的风险及利益悉由客户自行承担与享有,公司不保证其获利或者承担其损失、公司仅提供证券分析意见,客户自行投资等。这样,股民就无法主张其是听从了公司的指导而进行股票交易行为,也就无法要求公司退还费用、赔偿损失。
其次,股民举证难度极大。证券咨询公司为股民提供服务时,多采用电话或手机短信的方式,一般没有书面形式的材料。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股民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咨询活动中所存在的问题。对于电话的方式,在公司矢口否认的情况下,股民很难证明通话内容,也就很难证明公司存在违法、违约的行为。
最后,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往往不利于股民。证券咨询公司所提供的合同一般将双方解决争议的方式约定为在公司所在地仲裁。多数情况下,股民与公司不在同一城市,甚至不在同一省份,到公司所在地进行仲裁本身的成本就很高。即使是合同约定了采取费用相对较低的诉讼方式,由于不论是诉讼还是仲裁,都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程序,股民一般需要聘请律师来进行,还要花费较高的律师费。所以,费用问题也是股民维权的一个很大的障碍。
上周值班嘉宾简介:
杨兆全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国际金融资产部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具有房地产融资、开发、销售及企业改制、重组兼并、资本运营的丰富经验,在涉外投资、知识产权、进出口贸易领域业绩良好。
作者:杨兆全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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