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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德普公司敲响医疗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 02:31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德普”)向中国有关医院医生行贿东窗事发,举报者竟然是其母公司DPC(Diagnostic Products Corporation)公司,这不禁让它觉得有些“冤”:居然“死”在自家人之手。

  5月20日,美国司法部出具一份处罚报告: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从1991-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其母公司
———DPC(Diagnostic Products Corporation)公司的产品,德普公司从中赚取200万美元。由于违反美国《海外反腐败法》有关“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的规定,DPC公司被罚向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分别缴纳200万美元和204万美元的罚款,同时缴纳75万美元的预审费等费用。而向美国司法部举报的,正是天津德普的母公司DPC。

  这一案例与朗讯中国极其类似。美国朗讯惟一营收达到总营收10%的子公司朗讯中国,2004年4月被曝,其涉嫌在中国行贿。美国朗讯立即解除其中国区总裁、首席运营官、财务主管和市场部经理等人的职务,并向北京市反贪局举报。

  全面攻陷

  像大多数中国本土企业一样,天津德普对可能制约其发展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全方位的渗透,以致全面攻陷

  1991年,天津德普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从事免疫药盒的分装、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销售等业务,目前在中国体外诊断试剂领域处于领先地位。仅靠60多名员工,2003年产值达7000万元,被媒体誉为“奇迹”。

  然而,美国司法部的处罚报告,让这一巨额产值蒙羞。报告显示,天津德普成立当年,就通过向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国有医院医生行贿以争取业务,三家大型国有医院涉及受贿。报告指出,“德普的管理层知晓、批准并且操纵了这笔款项。”

  2002年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收到来自天津德普内部的一封匿名信,称天津德普于1991-2002年连续向中国医院行贿。鉴于此,DPC主动向美国司法部等机构汇报了这一情况,有关方面开始对DPC和天津德普进行全面调查。可以想象的是,如果没有这些插曲,便不会有震惊中美的天津德普事件,而持续了11年之久的行贿事件或许仍会照旧进行。

  像大多数中国本土企业一样,天津德普对可能制约其发展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全方位的“渗透”,以致全面攻陷。首先被攻陷的是海关。据知情人士透露,从1991年起的几年间,天津德普利用海关人员对其产品不甚了解的漏洞,采用“低报税率”,再辅以“必要”手段,以隐瞒货物实际价格的方式进行逃税;并且收买某项业务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

  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天津德普开始承担产品生产的职责,如何占领医院这一市场成为公司的新目标。与此同时,他们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布置公关重点。据《市场报》调查显示,“全国各省省会、直辖市各大医院的核医学科、同位素科(室)、化验室”成为亟待攻陷的目标客户。确定目标后,天津德普开始采用高端进入(比如通过中华医学会下的核医学协会在各地的分会召开学术会议,邀请各大医院的院长、副院长以及行业内的权威专家参加)、培训铺路、资助专家和全面回扣(给检验科室大夫8%左右的回扣,给临床大夫2%的回扣)的方式建立自己的销售渠道。

  通过上述战略,天津德普的销售网络铺设基本完毕。他们的经验是:负责生产、销售的人员来到公关第一线进行沟通,财务部门汇款给医院负责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管理部门的感情联络以及搞定不小心出现的企业危机。

  据德普一位工作了5年之久的前员工透露,1995年左右,他负责一个主要区域的销售,每年的销售业绩为400万-600万元,其中至少5%都给了医院负责人作为回扣。

  记者了解,天津德普的行贿主要以现金方式完成。具体操作是,销售人员采取直接缴付的方式,贿赂决定医院特殊部门购买权的负责人,而这笔支出,被公司记在“销售费用”一栏。天津德普总经理定期准备财务说明,呈递给DPC公司,把这部分费用摊入销售费用中。为确保顺利实施,总经理迫使预算部门同意这部分开销。

  值得一提的是,行贿事件发生时,德普中方老总名为童兴驯,是从洛杉矶派到天津来建分公司的。

  而在童兴驯在任期间,其夫人孟芳正是财会部主管,且其妹妹童兴驹是公司的总督导。目前,童兴驯已经被公司解聘,与童兴驹等一并回到美国,但其被解聘原因则不得而知。

  另据天津工商开发区分局检查中队队长邢克隆透露,该公司已于2003年开始连续两年出现亏损。

  受贿人置身事外

  美国的法律和司法部门当然管不到接受天津德普贿赂的人,但对方已经调查得一清二楚,国内接受这162万美元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医生总不该逍遥法外吧

  也许是巧合。7月8日,是一个周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却不能像平常一样回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里某小区自己的家里过周末———他因涉嫌“受贿罪”被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刑事拘留。

  与郝和平不同,天津德普“回扣门”中的涉案医生和海关人员尚没有归案的消息。据多家媒体的调查显示,德普事件牵涉到的受贿方至少有三家国有医院和部分海关工作人员。

  为获知是哪三家医院,记者致电天津德普负责媒体的部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士告诉记者,关于这一事件,公司规定只有总经理才有资格对外发表看法,他们都没有权利说话。而总经理现在美国,月底才能回来。记者问此事对天津德普的业绩有无影响,她表示事情已经过去那么多年了,已经没什么影响了。记者问到底是哪三家医院接受德普行贿时,她说自己到德普的时间也不长,“也不大清楚。”

  早在天津德普案发之初,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就曾做过如此表示:国内的案子国外查,对我们来说是很值得深思的。

  那么,有关部门是否对此案进行介入调查呢?早在6月初,就有国内一家媒体对此提出质疑,并且电话采访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和开发区公安分局,检察院表示不清楚,并建议具体情况找天津公安分局了解。而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则表示没有接到天津德普的举报。

  如今,据该记者调查已过去两个月了,该案件是否有了进展呢?本报记者选择从天津公安分局方面着手调查。8月4日,记者致电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一位警察告诉记者,这件事他们没听说过,也没得到有关方面的举报。“关于行贿方面的事情,不归我们管,应该找检察院。”

  随后,记者致电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一位工作人员说她也不清楚,她建议记者具体情况找开发区反贪局咨询。

  “对这件事情,我们还没有立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一位女士告诉本报记者,“是否立案,要根据案情进展。有行贿方也必须有受贿方,这有个查实的过程。只有查实了才能立案,而目前我们掌握的也不是很清楚,所以这个并没有进入(立案)程序。”记者接着问,这是不是说如果天津德普方面检举出受贿方或者检察院进行调查确认属实后,反贪局才能立案?她说也不仅仅这两种途径,别的任何途径都可以,只要能把案子查实,而查实本身,“不是我们的范围”。

  对于是否立案以及具体管辖事宜,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田文昌给出了他的解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业贿赂行为涉及到行贿和受贿双方,凡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应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受贿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商业贿赂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由于商业贿赂形式多数比较隐蔽,给案件的调查取证带来较大难度,致使许多案件无法进入司法程序。”田文昌说。

  据记者了解,天津德普方面并没有就此事向国内检察机构和反贪局举报。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⑴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⑵向3人以上行贿的;⑶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⑷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若真如美国司法部门调查结果,德普行贿数额高达162万元,早已达到立案标准。据此,天津德普可能构成单位行贿罪,海关、医院工作人员可能构成受贿罪。

  “令人遗憾的是,德普公司长达11年的非法行为,竟然没有被发现。而德普事件还只是商业贿赂冰山的一角。可以说,执法不力就是对商业贿赂的默认。”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程宝库说。

  复旦大学中国历史地理研究所所长葛剑雄教授对此也表示不解:“美国的法律和司法部门当然管不到接受天津德普贿赂的人,但对方已经调查得一清二楚,国内接受这162万美元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医生总不该逍遥法外吧!”

  《海外反腐败法》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CPA)颁布于1977年,旨在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是目前规制美国企业在海外行为的最主要的法律。其主要内容有二:一是禁止为获得或保持业务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二是要求公司保证会计账目管理,以防止为对外贿赂做假账。

  根据规定,违反FCPA者要承担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罚金目前为200万美元,但据选择性罚款法(AlternativeFinesAct)的规定,亦可能高出更多。受到刑事指控的自然人,还面临5年以下的监禁,且终身不得从事相关行业。

  FCPA案件的调查和诉讼,主要由美国证监会和司法部负责。后者负责刑事调查和诉讼以及对私人企业的调查,前者负责民事调查和对公众公司的诉讼。

  FCPA的规定可谓非常严格,但在出台后20多年的执行过程中,亦曾被广泛认为是一部“弱法”。根据经济合作组织(OECD)的报告,从1977年到2002年10月,有关海外腐败的刑事指控的案例只有28例。

  给FCPA注入“强心剂”的是2002年颁布的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Sarbanes Oxley Act of 2002,下称萨班斯法)。该法案又名《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当年,安然、世通等公司会计丑闻引发了美国股市剧烈动荡。为此,美国证监会制定了萨班斯法,对信息披露、财务会计处理的准确性、确保审计师的独立性以及改善公司治理等诸多方面,均做出极其严格的规定。

  其中,404条款着重强调了公司财务内控———凡是在美国上市的公司,都必须在年度报告中包括内部控制报告,公司管理层必须就此评估;审计师则要对公司管理层的评估过程和内部控制出具书面意见,违者将面临严厉的惩罚措施。

  同样于2002年成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下称PCAOB),为配合对内部控制评估报告进行审计的要求,发布了新的审计准则。该准则要求审计师对于内控报告提交两个意见:一是管理层对于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估是否公允;二是公司是否在年报期间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据《财经》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8月09日 第八版)

  作者:本报记者 许凯 发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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