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朱菲娜8月7日北京报道记者从商务部获悉,自2004年1月1日我国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重大调整之后,国务院再次对出口退税政策作出调整,把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的比例从目前的75:25调整为92.5:7.5,新的分担比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一年多来进展总体顺利,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全部还清了历年累计拖欠的出口退税款,建立了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机制,调动了企业出口积极性
,优化了出口商品结构,促进了外贸出口快速增长。但是,新机制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地方负担不均衡,部分地区负担较重,个别地方甚至限制外购产品出口、限制引进出口型外资项目等。为此,国务院决定,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完善现有机制,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
二是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
三是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专家认为,此举将大大减轻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化解中央与地方在出口退税问题上的矛盾,从而进一步促进出口。最终确定的这个比例,对中央与地方政府而言是个“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结果,这对减轻目前出口大省的财政困难,消解在支付出口退税款额方面中央和地方的矛盾,是很有好处的。
此前,出口退税一直都由中央政府全额负担。2004年1月1日我国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四个方面的重大调整,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欠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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