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周怡董事因出差,委托李建中董事出席董事会,其他董事均出席了本次董事会会议。
1.3、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公司负责人刘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丽,会计机构负责人明爱民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2.2.2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3.2 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3.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不适用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公司生产经营行为主要在乌鲁木齐市开展,因此未按地区分布对主营业务进行分析。
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适用√不适用
5.4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5.5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6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7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不适用
5.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5.8.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5.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不适用
5.10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1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2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3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重大诉讼
1)、2000年,公司对新疆迪杰电码防伪技术有限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150万元,同时,新疆吐鲁番葡萄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约定如借款人(即新疆迪杰电码防伪技术有限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则新疆吐鲁番葡萄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无条件的向贷款人支付该笔借款的本息。保证期限自2000年11月3日?2002年11月2日止。2003年1月6日新疆迪杰电码防伪技术有限公司无力偿还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幸福支行150万元贷款,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公司帐户划出150万元本金。
2002年9月16日,公司按照我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新疆吐鲁番葡萄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第十三师二二一团履行150万元和利息的反担保及还款责任。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并且对案件的主要事实给予了认定。经询证该笔诉讼的风险,已计提40%的预计损失。至目前该诉讼事项仍处于诉讼阶段。,本报告期内无进展,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4-04-20和2005-03-29刊登在2003年度报告和2004年度报告上。
2)、2002年12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乌鲁木齐市鑫恒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2,029.29万元。
经工程审价结果表明,该工程总体造价为2820万元。乌鲁木齐市鑫恒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计1660余万元。公司依合同约定另主张违约金240万元,其他经济损失46.15万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依裁定将乌鲁木齐市鑫恒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江路地下商城部分工程保全查封,并由自治区信托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鑫恒基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市政公司给付工程欠款本金16,601,307.97元,违约金2,400,000.00元,另鑫恒基公司应承担一、二审诉讼费部分257,101.20元,和鉴定费部分13,600.00元。以上鑫恒基公司合计应支付欠款金额为19,272,009.17元。现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查封鑫恒基地下商城的商铺238间,及其占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共3246.02平方米。法院在乌鲁木齐市土地部门、产籍产权部门均办理了查封手续。目前法院以开始着手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查封商铺的现值约为5000万元。,本报告期内无进展,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4-04-20和2005-03-29刊登在2003年度报告和2004年度报告上。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 7 财务报告
7.1 公司中期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7.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利润表
编制单位:新疆城建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6月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 刘 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李 丽 会计机构负责人: 明 爱 民
7.3 报表附注
7.3.1 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7.3.2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未发生变化。
董事长:刘军
新疆城建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8月5日
证券代码:600545 证券简称:新疆城建 编号:临2005-024
新疆城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疆城建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二次董事会议通知于2005年7月24日以书面送达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会议于2005年8月4日下午4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8人,周怡董事委托李建中董事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9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二、《新疆城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巡回检查的整改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9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三、公司投资组建并控股新疆城建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新疆城建综合材料分公司拥有的SBS改性沥青拌合站经评估后做实物出资,投资组建新疆城建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
新疆城建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拟注册资本4500万元(4500万股)其中新疆城建持有75%股权。
同意9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特此公告。
新疆城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8月5日
证券代码:600545 证券简称:新疆城建 编号:临2005-025
新疆城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一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疆城建股份有限公司五届一次监事会于2005年8月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吕江民监事主持。
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5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特此公告。
新疆城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5年8月5日
证券代码:600545 证券简称:新疆城建 编号:临2005-026
新疆城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
巡回检查的整改情况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于2005年5月18日至27日对本公司进行了例行巡回检查,并于2004年6月24日下发了新证监局函【2005】41号《新疆城建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通知书》。公司董事会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了通报,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了讨论,本着严格自律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逐条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努力将整改措施落到实处。现将我公司巡回检查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人治理结构及三会规范运作方面
1、公司控股股东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通过共管账户制约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金的情况。
整改措施:经新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协商,该共管账户已经撤销,原账户内资金1029万元由市政公司自行支配使用。
2、公司在“三会”运作存在的问题
(1)、公司董事会存在对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的现象。
整改措施:公司董事会今后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议案进行审议。
(2)、公司2004年度共召开董事会会议18次,而3名独立董事参会率均不足50%,影响了独立董事监督制约作用的充分发挥。
整改措施:因公司2004年承揽工程较多,资金需求量大,根据新疆地区银行有关要求,公司2004年度因贷款事项而召开的临时董事会会议较为频繁,许多会议未能及时通知到部分独立董事,造成公司独立董事参会率较低。公司今后将进一步加强规范运作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为独立董事参加会议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严格执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从上半年的情况来看,独立董事的参会率有了较大提高。
(3)、公司监事会存在对部分应监督审议事项未审议的现象。
整改措施:公司监事会今后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应审议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进一步提高监督力度。
(4)、控股子公司新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10月19日变更了公司章程中的经营范围,该事项未经该子公司股东会审议,不符合公司章程第24条的规定。
整改措施:公司今后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应审议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5)、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均存在过于简单、不够规范、不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况;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连续、部分会议记录缺失的现象。
整改措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应进一步增强规范运作意识,今后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三会”议事规则履行会议记录程序,对应记录事项及出席会议人员发言要点进行详细记录。
(6)、控股子公司新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混用一个记录薄,记录内容过于简单。
整改措施:市政公司的“三会”记录薄已分开,同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对“三会”会议履行会议记录程序,对应记录事项及出席会议人员发言要点进行详细记录。
3、经营运作中存在的其他不够规范的问题
(1)、2004年年末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城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已达净资产的193%,不符合有关“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的规定。
整改措施:新疆城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将通过将对外投资的部分股权进行转让,或者由新疆城建对物业公司进行增资等方式,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对外投资占净资产的比例降到100%以下,在2006年6月30日前将对外投资占净资产的比例降到50%以下。
(2)、公司目前仍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城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300万元担保,由于该子公司资产负债率已超过70%,因此该担保不符合56号文的有关规定。
整改措施:新疆城建为控股子公司新疆城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该笔担保是在公司上市及《若干意见》发布之前,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期限为2002年11月9日至2005年11月8日。公司保证,该项担保到期后,除非新疆城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担保资格要求,否则公司将不再为其继续提供担保。
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
(1)、2004年6月18日公司将1000万元资金借于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6月25日收回1000万元),公司未就该借款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整改措施:公司已于2004年11月通过了内部控制制度,对有关拆借资金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有效降低了对外借款的资金风险。公司今后将尽量避免非经营性借款并在进行对外借款事项时严格按照内控制度执行,签订借款协议,将资金风险降到最低点。
(2)、2004年12月6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豪斯泰克钢结构有限公司将1000万元资金借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城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参股公司北京新域融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3月6日借款到期后收回借款100万元,其余900万元继续借出,但未补充签订书面协议。
整改措施:公司已通知北京豪斯泰克钢结构有限公司就借款事项进行限期整改,2005年6月30日,豪斯泰克公司已与北京新域融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补充签定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北京新域融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于2005年7月-9月将所欠北京豪斯泰克钢结构有限公司900万元借款全部归还,其中7月归还200万元(已收到)、8月归还200万元,9月归还500万元。公司今后将加强对控股公司规范运作的监督力度,增强防范风险意识。
2、部分经济业务会计核算不够规范,基础工作有待加强。
(1)、2005年度一季度报告中公司确认城建大厦、吉祥苑项目房产销售收入1777万元,由于上述项目在2005年一季度末尚未竣工并验收交接,因此收入确认依据不够充分。
整改措施:2005年初有关税务部门对公司预售的城建大厦和吉祥苑项目售房收入征收了营业税,有关财务人员在考虑收入与上缴税款配比关系的基础上,将预售房款认定为当期营业收入,财务人员在此问题上对收入原则的确认上未能进行正确判断。公司将会进一步加强财务人员业务知识培训,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工作。
(2)、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有6处土地使用权,但在会计核算时未在无形资产中列明细科目进行分别核算。
整改措施:新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在2005年6月将6处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中明细分列。
(3)、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在未收到相应违约金的情况下提前确认营业外收入240万元,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
整改措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乌鲁木齐市鑫恒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偿付违约金240万元,目前该诉讼事项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并查封了鑫恒基公司地下商城的商铺238间,及其占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共3246.02平方米。如截止2005年12月31日鑫恒基公司还未向市政公司偿付违约金,市政公司将进行相应财务调整。
3、资产管理规范性不够
(1)、公司本部固定台账与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对应关系不够清晰,不利于加强对固定资产账实一致性的管理。
整改措施:因公司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沟通不足,导致了部分权属证明名称与台账记录名称不符的情况。在今后工作中,公司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沟通,定期核对资产名称及资产状况,确保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2)、公司部分房屋未及时办理产权证,如公司购买的石墩子山水厂中办公楼及厂房尚未办理产权证;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扬子江路19号办公楼、新民路卫生巷18号房屋未办理房产证。
整改措施:2003年12月31日公司与乌鲁木齐市自来水公司签定了收购原自来水公司石墩子山20万方水厂整体资产协议书,于2004年1月办理了机器设备的移交手续。由于石墩子山20万方水厂在建设初期手续不完备,乌鲁木齐市自来水公司未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证明,致使公司收购水厂后办公楼及厂房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无法正常办理。公司已于2004年3月派专人负责处理该事项,预计可在2005年8月底之前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新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扬子江路19号办公大楼由于部分前期手续丢失,导致房产证未能及时办理。目前该办公大楼已通过乌鲁木齐市质量监督站验收,建筑红线规划许可证正在补办中,预计可在2005年9月取得房产证。
新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新民路卫生巷18号房屋是以房抵工程款形式取得,待交纳公共维修基金及契税后,预计可在2005年9月取得房产证。
(3)、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起将自有办公楼中的四层房屋交于乌鲁木齐市市政市容管理局使用,双方未签订任何协议,也未收取任何租费,产权关系不明确,影响了公司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及使用的效益性。
整改措施:新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扬子江路19号办公大楼是在原址上拆迁了市政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城建局(现乌鲁木齐市市政市容管理局)联合办公大楼的基础上兴建的。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办公楼建成使用后,5-6层作为拆迁补偿给城建局使用;7层城建局以人民币250万元购买;8层现租赁市政市容局使用。待市政公司取得该办公大楼的房产证后,双方进行相应房产的权属划分。
三、募集资金存在的问题
1、2004年度报告披露募集资金累计使用数额为32391万元,较2004年度实际使用数31469万元多922万元,数据披露不够准确。
整改措施:公司在编制2004年度报告时将已拨入“购置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募集资金项目专户中但尚未支付完毕的922万元募集资金统计在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中。公司在今后的信息披露工作中将加强与证监局和交易所的沟通,做到统计口径的一致。
2、收购石墩子山20万方水厂项目2004年实际收益26.91万元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年收益2054万元相差较大。
整改措施:公司上市时预测石墩子山20万方水厂(以下称石墩子山水厂东区)年收益2054万元是根据该水厂满负荷年供水量7200万方的情况计算得出。收购该水厂后,受自来水整体需求不足的因素影响,2004年度乌鲁木齐市自来水公司实际从公司购买源水共计7312万方,其中公司柴窝堡水厂销售2209万方,石墩子山水厂西区(原公司五水厂)2004年下半年进行技改,将1311万方的供水任务转到石墩子山水厂东区,如扣除这个因素影响,石墩子山水厂东区2004年实际销售源水2203万方,仅达到预计的年销售7200万方的30.6%,减少4998万方,加之该水厂为新建水厂,2004年产生的折旧等费用较大,以上因素造成石墩子山水厂东区2004年度仅实现净利润26.91万元。
目前,公司正积极与国资等部门进行协商,力争在2005年扩大源水的供应量,同时进一步加强供水分公司的内部管理和成本控制,在保证源水供应质量的前提下实现更好地效益,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对本公司提出的整改意见,有利于公司今后的规范运作,对于提高公司管理层对规范运作的思想认识、提高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公司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注重自我风险防范,努力塑造自律、规范、诚信的公司形象。
特此公告。新疆城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8月5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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