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议案情况,亦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公司将尽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就公司股票停、复牌具体时间等事项发布《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5年8月5日下午2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5年8月1日?2005年8月5日
每天9:30?11:30 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浙江省临海市国际大酒店议政厅
3、会议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保华先生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234,000,000股,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81,900,000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470人,代表股份219,702,3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3.89%。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462人,代表股份67,602,361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82.54%,占公司总股本的28.89%。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非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8人,代表股份152,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人,代表股份1,305,46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1.59%,占公司总股本的0.56
%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461人,代表股份66,296,901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80.95%,占公司总股本的28.3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改)》(以下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改)》”)。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改)》概述: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改)》的主要内容为:
1、华海药业非流通股股东为使其持有的本公司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而向本公司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为:(1)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将获得2.5股的股份对价。(2)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2.5元(含税),非流通股股东将其应得现金分红在缴纳相关税费后全部支付给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现金所得为每10股7.143元(税前),其中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现金对价4.643元(税前)。实现上述送股及派现对价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即获得流通权,转为流通股。
2、华海药业所有非流通股股东一致承诺:在获得流通权之日起3年(36个月)内,不会在20元/股的价格(若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处理,但不包括本次现金分红除权)以下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方式在A股市场减持本公司股票。
3、华海药业控股股东陈保华、周明华承诺:在华海药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两个月内,若华海药业二级市场股票任意连续两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人民币10.30元/股(若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处理,但不包括本次现金分红除权),则控股股东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始,通过证券市场集中竞价和连续竞价的交易方式,在10.30元/股以下的价格(含10.30元)买入华海药业股票,直至分别累计买足409.5万股或者华海药业股票的价格高于10.30元。同时控股股东承诺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该增持股份不进行交易,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改)》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1,970,236股,其中,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为67,602,361股。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218,933,117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反对票763,564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弃权票5,68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2、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66,833,117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6%;反对票763,564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3%;弃权票5,680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
3、表决结果:通过。
4、参与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改)》的表决情况。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刘斌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8月8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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