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社保卡慎与他人“共享”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 02:13 每日经济新闻

  现在社会上有一种不良现象:家人之间相互借社保卡去看病。殊不知,社保卡的记录也是个人社会信用的一部分,如果将其借给他人就医,可能为日后商业保险的理赔埋下隐患。

  在商业健康保险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投保前,已经罹患的疾病不予理赔(投保时已向保险公司说明除外)。在众多的拒赔原因中,出现概率最高的是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向保险公司说明已患的疾病,即通常所说的未尽“如实告知”义务。

  张女士于2001年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款健康保险。2004年,她因某妇科疾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要求她提供病史资料,但她无法提供。保险公司去医院调查后得知,张女士曾于1999年因类似病因住院治疗,但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据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张女士连呼冤枉,也无可奈何。原来,1999年,她曾经将自己的社保卡给女儿去医院看病,接受治疗的虽是女儿,但医院档案上留下的却是自己的名字。保险公司向医院调档之后,认定张女士有继往病史而作出拒赔。张女士只能接受这一结果。

  笔者提醒读者,社保卡仅限于持卡本人看病报销,若与他人共享,留下的隐患是短期内无法预见的。

  作者:海擎 特约撰稿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