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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进入房地产市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6日 14:5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广州八月五日电 (记者 陈建) 记者今天从广东省政府获悉,从十月一日开始,广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上市流转,但规章明确规定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从十月一日开始,广东农村集体土地将与国有土地一样,按“同地、同价、同权”原则,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其方式可以是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广东因此成为
全国第一个在全省范围内推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省份。

  《办法》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则和条件、审批程序、管理作了具体规范:一,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二,集体土地可以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兴建农村村民住宅,但不得开发商品房。三,土地收益的五成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四,各地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管理,逐步建立地价体系,防止借机违法占用耕地和炒买炒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会上特别强调,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除以上情形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外,还有以下几种: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

  同时,《办法》中对于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的范围也作出了规定。这个范围远远超出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拓展了广东省的用地空间。其范围扩展至: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外资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兴建农村村民住宅。

  另外,省政府表示,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流转后,对这些土地进行征收时将不同于过去的农用地征收价格,而是按照《市场评估法》和《城管部门法》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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