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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斌 另类父母官(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 10:31 人民网-市场报
余斌 另类父母官(图)
  我这个副市长所能支配的就这一万元钱,还不如一个普通打工仔。钟希金送给我8.5万元现金的时候,我想只要用这些钱来解决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和矛盾,就不构成原则性的问题。

  他是湖南省临湘市副市长,他坦诚直率,不怕得罪领导,也不怕得罪同事。人们说他是临湘市的“主心骨”。两年来,他用受贿所得的15万余元帮助下属乡镇、企业和学校,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他自己却没房没车。他到底是不是“贪官”?

  曾经是铁腕纪委书记

  临湘市纪委常委沈洪波告诉记者,余斌曾经是纪委中颇具影响的人物。他的业务水平高,对外协调能力也很强。在纪委期间,他曾经查办、撤职过5位违纪的正科级干部(行政级别与余斌平级)。

  “他出了这事以后,我感到非常震惊。”沈洪波告诉记者,“在我的印象中,余斌是一个不贪钱财、不占小便宜的干部。”

  临湘市纪委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干部告诉记者,在办理临湘市某局长的案子时,该局长有个同学在岳阳市任领导干部,这位上级领导给余斌打了招呼,但他硬是顶着压力,把案情查清楚了,并撤了这位局长的职。

  临湘市纪委副书记邱国营介绍,在纪委工作期间,余斌非常敬业,是单位的“主心骨”。他是一个非常坦诚、直率的人,不怕得罪领导,也不怕得罪同事。有不同意见,只要有道理,他就会坚持。邱国营认为,余斌直率的性格得罪了很多人。

  临湘市纪委副书记刘世军说:“余斌是一个能严格要求自己的干部,但他不善于保护自己。”

  余斌任教育局局长之前,组织曾找他谈话:“你在纪委检察局工作时间太长,结怨太多,去教育局工作一段时间,回避一下矛盾,这样便于你在换届选举时去政府工作。”

  在担任了一年零八个月的教育局长以后,余斌即被选为临湘市副市长。他在教育局工作的一年多时间里,给同事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临湘市教育局办公室副主任陈建林告诉记者,教育局管理着几千名老师,数万学生,难免有老师为找他帮忙送红包,对于老师们送来的红包,他坚决不要,都是通过办公室工作人员退还给当事人。

  陈建林还介绍,余斌从不贪图小便宜。

  朋友、同学、同事送给他的烟酒,他都放在办公室和教育局的食堂,用于接待客人。在他到政府工作之前,该局办公室准备将这些消费了的烟酒算成现金给他。余斌对办公室的同志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这是贪污。”最后又戏言道:“这些东西又不是自己花钱买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嘛,反正单位接待客人也需要。”

  受贿款“济贫”有罪2004年10月22日,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君山区检察院指控:“余斌自2001年4月自2003年上半年,在担任临湘市教育局局长、临湘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钟希金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2.5万元”。

  “这些指控都是我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交待的。”余斌说,“我在纪委工作了十多年,一直分管案件检察工作,太熟悉办案流程了。只要我不说,是很难查出来的。”然而,他自认为襟怀坦荡,便主动如实地陈述了组织和检察机关所要了解的一切事实。

  2004年11月25日,君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余斌向法庭出示了11份票据和数十份证言,证实他所收受的钱财中,有15.47万元已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认为可不做受贿数额认定。法庭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所指控的这22.5万元中,有9.5万元属于受贿,另10万元虽属朋友馈赠,但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其他款项的指控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法院还认为:“被告人提出的所收钱财中用于公务活动部分可不作受贿数额认定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余斌收受贿赂的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的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但可作为本案件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随后余斌被取保候审。

  12月23日,君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余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二、依法将被告人余斌受贿所得9.5万元及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岳阳市君山区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余斌也以“不应领刑”为由提出了上诉。余斌承认自己私自收受他人财物,但他认为自己只是违反了党纪政纪,并没有违法犯罪。他所收受的财物全部用于公务活动,主观上没有故意据为己有。

  余斌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的款项就有15.47万元,这充分说明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个人占有的目的和动机。不能按照《刑法》中的贪污罪罪名进行论处。

  2005年7月7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并于7月26日将裁定送达。余斌对此很遗憾。

  法学专家认为,在余斌受贿案中,法院量刑适中,甚至没有严惩余斌,可能是考虑到其曾把受贿款项用于扶贫。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田平安指出,所有的事实都能完整的证明余斌构成受贿罪,受贿罪跟怎么使用受贿的款项是两个不同概念。但根据判决结果看,法院在量刑时,还是考虑到了其用受贿赃款用于扶贫的因素,对他的判决没有克以重典。

  余斌的困惑

  7月24日,在临湘市三桥东边的一套简陋的出租屋内,记者见到了余斌。

  余斌对法院所认定的他在任教育局局长期间,收受教育局办公大楼项目经理钟希金人民币8.5万元贿赂一事并不否认。

  “我在纪委工作11年,期间曾分管工程招标的监察工作。我深刻地感受到,我国目前的工程招标体制和现有的基建工程预算定额标准,导致基建过程中形成了很大的利润空间。这是许多基建老板一夜暴富的重要原因。因此,当钟希金送给我8.5万元现金的时候,我并没有拒绝。我当时的想法是,只要自己不占有这笔钱,用这钱来解决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和矛盾,并不构成原则性的问题。”余斌这样解释受贿理由。

  “我这个副市长所能支配的就这一万元钱,还不如一个普通打工仔。”余斌说。在任副市长期间,余斌分管财政、城建、国土、政法、信访等工作,分管线有很多矛盾和问题需要经费解决,而市财政又非常紧张。对此,庭审出示的证据也显示,余斌作为副市长,县财政每年所拨付的费用仅为1万元,其中还包括余斌用车的费用。

  根据两次法庭调查显示,2002年春节前,某乡党委书记找到时任副市长的余斌,称该乡还有几个乡干部的工资没有解决,余斌便从这些“礼金”中拿出了一万元把几个乡干部的工资问题给解决了。2003年夏天,某村因渠道损坏导致纠纷,村民闹到市政府,要求面见市长批钱维修渠道,余斌随即给了该村5000元,从而平息了纠纷……

  几年来,余斌至少将所收受的贿赂以及朋友的馈赠中的15万余元发放了出去。“我这些做法,从形式上讲,的确是在受贿。但我没有自己占有,所以并不构成受贿罪。”余斌认为自己是采取了一种非常规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之道。

  同时,他还解释,按照组织程序收了赃款应该上缴的理由,“上缴不外乎有3个部门,自己的单位、检察院、纪委。交给了自己的单位和检察院,这些钱可能会变为一些单位的职员奖金;交给纪委,我作为一个副市长解决实际问题时又会捉襟见肘。”

  “余斌何罪之有?”临湘市教育局局长助理冯刚直言不讳地说,“现在被查办的那些贪官,个个有车、有别墅、有情妇。余斌有什么?”

  “他的另类受贿导致了他的另类悲剧,尽管出发点是为民的。”有人这样感叹道。

  (相关评论见第1版)

  《市场报》 (2005年08月05日 第九版)

  作者:王甘霖 郎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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