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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还要怎样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 09:04 经济参考报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细节没有对外公布,但是,其内容公众早已经有所了解。在今年3月两会期间的中外记者招待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就曾明确表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提出了适当调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初步方案。

  随着经济的发展,1980年制定的月收入800元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当然,扣除标准究竟是调整到1600元,还是2000元,有
进一步探讨的必要,但是,除此之外,还有两项重大内容也应该尽快融进修正案中。

  首先,是纳税人权利问题。虽然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了纳税人12项合法权益,其中,也提到了纳税人的知情权、保密权、申请减免和退税的权利等一些基本民事权利,但是,这些权利仍然局限于纳税人与征收机关交往接触中的权利保护问题,与现代民主社会所倡导的纳税人权利还有很大的差距,不能反映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纳税人也无法感受到自己可以敦促政府依法行政并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的公民权利。英国《自由大宪章》说“无代表权不纳税”,充分表达了在一个宪法国家中纳税人的权利地位。如今,国家的民主程度已经空前提高,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意识已经非常明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应该通过法律的形式正面回答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确立纳税人在国家中的权利。

  其次,是征收标准精确化的问题。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仅有15条,可以紧凑地打印在一张A4的稿纸上。大家知道,去年10月是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开征整整90周年。90年间,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法迅速“膨胀”,从1913年的小册子增加到2003年长达5万页的大部头的“宏篇巨著”。为什么会这么烦琐?一方面反映了美国社会现代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美国国会、国内收入局和法院在处理具体的税收法案时非常谨慎,以至要无限量地增加“法律细节”。虽然,美国个税法案因为过度周密,时常遭到舆论的批评和嘲笑,但是,这种追求精细、严谨的态度还是值得学习的,毕竟,征税就是以转让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为代价去满足政府的财政开支需求,把私财变为公财,其每一个细节都必须公正合法。

  有人说,现代国家是典型的“税收国家”,是一个由不分高低贵贱的全体纳税人结合而成的纳税公民共同体。公民应当享有税收立法的参与权。为此,希望有关税收法律在正式审议前,应该举行有不同阶层纳税人代表参与的立法听证会,以体现更多纳税人的意志。(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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