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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管员无权贴罚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 09:04 经济参考报

  交通协管员对车辆在马路上轧线等动态违法行为没有执法权,协管员如乱贴违法停车罚单,将被交管部门开除。7月7日,北京市交管局宣布,包括7条“铁律”在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自7月10日起实施。北京市交管局说“协管员今后粘贴《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时,如果出现以权谋私、索要财物等行为将被交管部门开除”。可以看出,北京市的协管员对动态违法行为没有执法权,但“可以”对违法停放的车辆粘贴罚单,只不过不能在粘贴过程中有不当行为。

  但交通协管员被授权“正当”粘贴违法停车罚单也是不恰当的。

  首先,粘贴违法停车罚单除了需要对禁止停车的规定有非常细致了解外,还须具有相当的执法经验,能就具体停车情况作出不同判断,酌情对一些特殊情况减免处罚,比如对运送病危人员的车辆的灵活处理等等。而这样一些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与灵活处罚可能不是普通的交通协管员能够拥有与胜任的。

  更为重要的是,对违法停车粘贴罚单也是在行使执法权,因为罚款是重要的行政处罚方式。而《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就等于是规定了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非行政机关行政人员不具执法资格。而交管局临时聘请的协管员无疑属于后者性质,因而不能被授权对违法停车粘贴罚单。

  另外,随着公民权利与法治意识的逐步提升,像交通协管员行使粘贴罚单等权力,也将带来越来越多的复议与诉讼,而这将会造成行政与司法资源的浪费。这样,交通管理部门不但不能达到节约警力的目的,反会因为应付投诉与诉讼而牵扯进大量的精力。而且面对这样的诉讼,交通管理部门一般很难胜诉,因为违法停车罚单由协管员粘贴已经违反了行政执法程序,而“迎接”程序违法行政行为的一般只会是败诉。

  让交通协管员粘贴违法停车罚单,等于是执法权力某种程度的“让渡”。这样的行政权力“让渡”也包括部分派出所擅自让治安协管员行使部分执法权力等。其实,行政执法权只能由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授予,执法机关实际无权向协管人员“让渡”行政权力,这样一种做法本身就是违法的。

  当然,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存在诸如警力不足等问题,但这些问题可以通过诸如扩充执法人员编制或从机关“下放”人员到执法一线等方式来解决,简单地对不具执法资格者“让渡”权力不但违反法律规定,而且难免会对公民权利造成损害。(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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