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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判决显示看得见的正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 09:04 经济参考报

  “这是一份值得尊重的判决书,尽管败诉,我仍然接受。”日前,消费者状告华星国际影城禁止观众自带饮品入场一案终审宣判,消费者李冰的起诉被驳回。让人感到耳目一新的,是法院的判决书首次公开写明了合议庭截然不同的两种意见,这让败诉的一方心服口服。

  对将不同意见写进判决书,社会上早有不同看法。不少反对者认为这将削弱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但笔者以为,这种做法在审判公开制度改革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体
现了裁判文书改革的力度和裁判过程的透明度,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

  审判的公开化和透明度是司法正义“看得见”的实现方式。从程序上看,完整的审判公开包括庭审的公开和判决的公开。但目前法律机制上只是强调了庭审和宣判的公开,对于判决的形成过程,出于保护法官,使法官可以从容不迫、没有任何压力地做出判决的考虑,法律规定评议须秘密进行。这在负面上给审判带来了先天的局限性,使当事人对于裁判结论的推理过程和争论过程无法享有知情权。

  既然法律设定秘密评议的目的,只是保障法官形成判决的过程不受到外来干扰,那么,当裁判结论已经出炉,就没有必要再将其中的意见分歧隐藏起来。此时,在判决书中阐明法官的不同意见,就成为满足当事人知情权、达就审判全程公开的补救性途径。

  判决书作为司法机关裁决纠纷的官方文件,不只是作出简单的结论,而且担负着明晰法理、宣扬法治的功能。为此,判决书不仅要整理审判过程中的核心要点进而解决争议,而且要使当事人了解判决的理由和裁判的过程。将不同的意见披露给当事人,最大限度地向公众展示判决的形成过程,不仅有助于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理解和服从,减少当事人因为误读法院判决而提起的上诉、申诉,从而提高审判效率,而且它向社会突出了法官在判决过程中“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精神,有利于增强人们对法官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的信任,向社会宣扬司法的民主精神和法治理念。

  将不同意见写进判决书,还基于厘清法官责任和尊重法官权利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国虽然实施了错案追究制度,但由于判决是合议庭集体作出,具体责任的承担很难落实到有认定过错的法官身上。如果由合议庭集体承担,那对起初持不同意见的法官是不公平的。而将不同意见在判决书中列举出来,则错案责任一目了然,有助于保护严格依法办案的法官,同时也无形中加大了对合议庭成员裁量权的监督,增强法官责任意识,避免司法专横、裁判不公及腐败现象,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不仅如此,提倡将不同意见写进判决书还突出了对法官表达权利的尊重。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官也应有将自己依据理性感知而形成的裁判思想体现在自己署名的裁判文书中的权利。要求不同意见的法官在其不赞同的判决理由或结论上署名,不仅不合适,而且忽略了法官自由表达不同意见的权利。

  总之,将不同意见写进判决书,使审判全程透明,进而使司法的程序价值由庭审的程序正义扩展到裁决的程序正义,这是一种“看得见”的民主正义,理应得到立法的肯定。(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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