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雨过后定会有灿烂阳光。婚姻大事理应三思而行,慎重为之,切莫草率行事,遗憾终生。”这段语重心长的“法官后语”,摘自最近的一份离婚案件判决书。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蓬勃兴起,各地法院展开了裁判文书改革的热潮,过去千篇一律、千案一面的判决书纷纷“变脸”,各色“法官后语”相继登台。
不可否认,改革“八股文”式判决书,尝试推行“法官后语”,突破了过去裁判文
书生硬、僵化的模式,寄托了法官寓理于判、教育感化的良好愿望,体现了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创新思维,初衷可赞。但有些“法官后语”明显偏向道德劝诫,乃至充斥大量花哨的辞藻。这或许能在个案上达到一定的教育效果,但却在整体上伤害了司法文书的严肃性,让人摸不透法院究竟是法律的执行者还是道德的裁判所、法官是护法使者还是道德卫士。
在强调司法能动性的语境下,法官已不单单是“吃的是法条,吐的是判决”的“自动售货机”,其使命是通过理性的判断和缜密的推理对个案作出公正的裁判,并通过向当事人及社会阐释进而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制作一份论证缜密、说理透彻的高水平裁判书,是法官审判实现“胜败皆服”的最佳方式。但是,说理并不等同于花哨的道德劝诫。判决书作为法院“输送正义”的载体,本质上是法律意志的表达,其目的是实现法律所设定的价值及与此相应的法律秩序,而不是寻求道德教化的境界。因此,写进判决书中的内容应尽量排除法官非法律的价值判断。
更糟糕的是,由于“法官后语”缺乏法律规范,而目前在我国尚未形成一个具有相同职业观念、职业道德和思维方式的法官阶层,各个法官的生活经历、行为准则、道德标准都不尽相同,容易造成“法官后语”五花八门,导致司法判决的非规范性。
总之,推行“法官后语”有其积极的价值,同时也面临泛道德化的失范危险。(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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