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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337调查大棒抡向中国地板(本周聚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 08:18 人民网-市场报

  一旦裁定侵权成立,中国所有的涉案产品将永远不能进入美国市场。目前全国500余家相关企业只有18家应诉

  “337调查”被称为“一种比反倾销更具杀伤力的贸易壁垒”,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进行的调查,主要针对的是技术和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近来,美国企业频繁利用这一“武器”限制外国产品对美出口。

  中国木地板生产企业遭遇“337”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日前发布公告,决定对17家中国木地板生产企业立案进行“337调查”。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会长曹绪岷说,这是我国涉农产品第一次遭遇到国际知识产权诉讼,涉及到我国地板企业对美出口约1.75亿美元。

  继“设限”、特别保障措施以及反倾销调查等名目繁多的贸易、技术壁垒以后,美国再次对中国企业施出新的壁垒武器,而这一次的壁垒术,依据的是中国企业更不熟悉的美国国内法。

  7月1日,荷兰Unilin公司、爱尔兰地板工业公司和美国Unilin北卡罗来纳地板公司共3家企业向美国ITC递交申诉,提出进口至美国的复合强化地板侵犯了他们拥有和被许可使用的专利。3家公司要求,ITC对侵权产品实施普遍排除令,并对被诉企业的违法行为发布禁止令。据此申诉,美国ITC经调查后,于7月29日发起337立案调查。另根据申诉方的指控,ITC已指定了涉案调查的30个应诉方,其中含17家中国企业。

  具体负责此次应诉组织工作的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副秘书长张志彪说,“永久排除令”是指一旦美国ITC裁定涉案产品侵权成立,这些产品将永远不能进入美国市场。他同时强调,尽管美方在中国企业中只指定了17家企业作为应诉方,但最终结果将对所有出口美国的中国地板生产企业都适用。

  美国:意在保护自己的市场份额

  美国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米特尔伯格表示,近年来,美国针对中国内地公司进行的“337调查”上升很快。“今后针对中国的‘337调查’,很可能会愈演愈烈。有意在美国开展业务的中国公司应当注意,竞争对手很可能利用‘337调查’作为竞争手段,维护其市场地位。”

  有专家也指出,美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利用“337调查”这一特有的法律频频对中国商品设置障碍,其真正目的不在于保护知识产权,而在于保护自己的市场份额。

  相较于反倾销,“337调查”耗时更短,费用更高昂。猝不及防的应诉方须在有限时间内,准备生产经营的所有材料,律师费用也难以事前估计,这一切都足够牵制应诉方的大量财力精力。美方往往从经验判断,以为中方不会应诉,那就能轻松封杀市场。

  中国:应诉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由于诉讼费用较高等原因,中国企业很少应诉“337调查”。业界人士认为,这种沉默不仅使中国企业轻易丧失了美国市场,而且可能诱导更多的美国企业利用“337条款”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手段打击中国竞争者。

  考虑到不少企业对这次“337调查”的危害性并不清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于上月28日、29日组织相关企业在上海召开了应诉紧急工作会议,但全国500余家相关企业仅有35家企业代表参加,会议结束后有15家企业决定应诉,加上已有3家聘请律师开始应诉的,共有18家企业应诉。

  张志彪认为,国内企业应诉积极性不高,一方面是企业自身对问题严重性认识不足,另一方面也与高额的应诉成本有关。“这个案子的律师费可能需要两三百万美元甚至400万美元,这对于国内企业来说是个不小的负担。其实,如果有更多企业加入到应诉的队伍中,不仅可以壮大我们的力量,也可以大幅降低每个应诉企业的成本。”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调研员刘宁说,面对“337条款”,企业应该积极应诉,而不是消极对抗,避免对方咄咄逼人,“应诉者终获益,退让者必受损。”

  但积极应诉只是一种姿态,企业真正的底气来自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副主席蒂娜·奥昆在2005年5月来华演讲时对媒体表示:“我个人认为,中国企业应该尽可能申请自己的专利,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也可以通过交叉许可的方式与对方达成互补起诉的协议,以防范自身遭受相应的调查。”

  新华网

  中国企业应诉成功案例()

  “抱团”应诉

  2003年5月,美国劲量以其无汞碱锰电池专利受到侵害为由,向ITC提起诉讼,要求分别对20多家美国境外电池公司展开“337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这一调查涉及中银宁波、福建南孚等7家中国电池企业。

  “这是一场硬仗,我们手中根本没有筹码。”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进出口公司总经理武军杰说,在当时的国内企业看来,无汞碱锰电池生产并不是一种独创技术,或独属于哪家公司的,因此包括中银宁波在内的中国企业也并没有在国内申请过类似的专利保护。同时,诉讼费用的高昂,已经让之前面临337调查的大多数中国企业望而却步。

  然而,对出口占了公司业务70%、美国又是主要市场的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来说,“如不应诉,就是灭顶之灾”。武军杰说,其他企业亦是如此。中国电池企业毅然决定“抱团”应诉,在经历初步裁定中国企业侵权的艰难境况下依然积极申诉。三个月后,迎来了美国原告企业的专利无效、中国企业没有侵权的终裁认定。

  据理反击

  2004年7月,全球最大的书写工具生产企业Sanford向ITC提出“337调查”申请,指控美国境外的12家企业出口美国的标记笔侵犯了其商标权和商品外观权。在涉及的4家中国企业中,只有宁波贝发集团有限公司应诉。

  贝发对ITC和sanford公司提出的数百个涉案的质询问题按时进行详细答复,并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材料和样品,“我们把所有产品的样板分别提供给ITC与原告,并要求sanford公司确认,到底是哪些产品侵权。”Sanford公司确认了他们认为涉案产品的具体型号有4款,其出口额不到贝发公司总出口额的1%。同时,贝发充分运用被诉公司的权利,向对方提出了数百个问题的质询,“他们不得不主动向我方提出,要求延期回答质询”。在此基础上,贝发公司成功地取得了ITC法官的理解,到2005年上半年,双方和解,美国sanford公司向ITC提出申请,撤回对贝发公司的指控。

  《市场报》 (2005年08月05日 第四版)

  作者:柴骥程 余靖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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