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一个副市长的声音和遭遇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特别在网上,跟帖激辩如潮———湖南临湘市副市长余斌拿受贿款扶困济贫,当地法院的判决为缓刑、追缴违法所得等。
一个政府官员因受贿获刑,却赢得了许多人的同情与“赞誉”,这种矛盾与尴尬的现象极为少见,余斌如今就处在这样的漩涡里。毋庸置疑,无论古今中外,对官员受贿行为的评价和界定都是违法的和不道德的。基于此,对余斌判处刑罚体现了法院对法律和正义的尊
重。但在不少人看来,余斌是特定环境下的悲情人物,他并没有将所得贿款据为己有,而是用于扶危济困,是另一种形式的“为人民服务”,他的行为值得敬佩,他的结局值得同情,更不该因此领刑。民意与法律意志在同一个人身上表现出这样的“张力”,的确值得仔细思量。
法律的公正性不容怀疑,但并不能因此减轻许多人对于余斌的同情。从道德与情感的角度衡量,余斌的所作所为也不乏“值得称道”的因素。在我国部分省区,一些基层政府官员所能调动的社会资源比较有限,所能自由支配的办公经费更是少得可怜。如果要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一些官员就不得不另找途径筹集款项,这也是许多政府官员热衷于跑项目、招商引资的原因。余斌从某些既得利益者的手中拿到了一些贿款,用来维修渠道、救济贫困村民,用他自己的话说,这是所谓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余斌的所说是否属实,我们不好推断。但为解决困难和问题,一些基层官员四处筹钱的事例却并不鲜见,也由此催生了余斌所称的那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说不清、道不明的灰色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余斌之案的意义在于提示我们思考:怎样才能从制度层面上确保为官者维护自己的清廉?怎样才能让为官者能够做到既有为又无愧?
无论我们怎样同情余斌,我们也无法代替法律作出庄严的裁决。不过,我们仍然希望,随着制度环境的日益改善,好干部再也用不着用贿款扶贫。那时,我们就不会再看到余斌这样的悲情人物,我们也不用再因为道德、情感与法律的相悖而陷入茫然。
《市场报》 (2005年08月05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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