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质疑物权法草案58条 称其为国企改革障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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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 00:16 北京现代商报 | |||||||||
《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自7月10日始,这部法律已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昨天,北京市人大又召开专家、市人大机关各委室,政府有关委、办、局,部分区县人大座谈会,进一步征集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 不动产登记制度设计存在隐性矛盾
《物权法》草案第10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认为该法条规定“统一登记制”,但登记机构又是分开的,而且登记办法由行政法规规定,这极有可能造成行政权力的滥用,人大民商法教授龙翼飞也认同刘凯湘的看法,龙翼飞指出:“物权登记制度中的制度设计存在隐性矛盾,会造成物权登记制度不统一、行政机关借登记滥收费的现象发生。” 市法制办代表林志炜则从立法角度建议:由于民法是实体法,不动产登记多为程序问题,还有不少行政管理房面的规定,技术性很强,不可能都在物权法中做出规定。因此,建议物权法只对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制度做出规定,其他有关登记的具体制度设计、内容、效力等由未来的不动产登记法来解决;或者淡化不动产登记中的行政管理色彩,登记机构承担的更多是一种公共服务,对当事人申请权利登记无法也不应当承担实质审查的职能,权利状况真实与否的裁判功能应当由法院来承担。 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薛峰却对不动产登记中第10条——“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提出异议:“自然资源应当强调登记,以利于摸清家底和保护国家利益,或者至少应限定一些范围,而不是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一律可以不登记。” 物权法为国企改革设置障碍? 《物权法》草案58条是颇受关注的一条条款,它规定: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有专家提出:“所有者权益”语焉不详,“所有者权益”到底是指“投资人分红”还是“企业所有的权利”没规定明确,刘凯湘甚至认为:“这条法规是为国企改革设置障碍”,到底谁是法人主体,还是不清楚,不利于政企分开,而且也和草案第70条有关规定相冲突。 薛峰因此建议删去“享有所有者权益”的提法,因为按照58条的字面意思理解,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自身不具有所有者权益,这不符合公司法的一般原则和精神。 公共利益是个大口袋 草案第49条也是争议颇多的一个条款——“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与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薛峰指出:“这容易造成公共利益是个大口袋,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应该明确公共利益的外延和利益!”北京市农委王晓东也表达了相同意见:“公共利益”界定不够明确,在实践中缺乏判断的标准,容易被滥用。林志炜则呼吁:“建议《物权法》草案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一些定性或者定量上的界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把不补偿作为原则把补偿作为例外? 对于草案中“补偿”的规定,刘凯湘认为没有明确量化,容易造成一些地方政府征地时“把不补偿作为原则,把补偿作为例外。” 市法制办代表林志炜也认为:物权法草案多处提到征收、征用中的补偿问题,虽然补偿的原则是一样的,那就是“合理补偿”,但实际上补偿的范围、标准、考虑的因素等都是不同的。比如,城市房屋中的拆迁补偿和农村土地征收特别是涉及承包经营土地的征收补偿,不可能实行同样的补偿规则。因此,建议物权法草案针对不同情况,就不同的补偿原则作更具体一些的规定,这样,地方在贯彻实施中更容易把握。 商报记者 杨雪婷 金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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