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是一间私营独资企业的老板,企业最近要办理注销,他想提前把企业的办公用房折价转让到其个人名下,即买回“自己”的房产。但他不清楚这是否需要纳税。
广州地税对此表示,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折价(低于公允价值)购买本企业房产、汽车等实物,其取得的折扣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应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
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张先生的情况,该办公用房公允价值是50万元,张先生以20%的折扣(即10万元)购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公允价值。对于张先生取得折扣(即折扣价与公允价的差额40万元),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假设该私营独资企业当月生产经营所得10万元,则张先生的独资企业当月应交个人所得税(50万-10万+10万)×35%-6750=168250元。张先生以折扣方式买回“自己”的房产需要交10多万的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税法同时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折价购买本企业房产、汽车等实物,其取得的折扣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记者黄宙辉通讯员王媛媛韦凡(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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