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耕身
据8月3日《新京报》报道,江西的杨涛、北京的王金贵以中国普通公民身份,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婚姻登记条例》及《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审查。几乎与此同时,广州的胡仕波、王保信和郑国贴三名律师也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这两部条例的相关规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我注意到,广州三律师表示:我们无意“炒作”,我们
不在乎我们个人本身,关注的核心应该是事件,我们的初衷是解决问题。
我愿意相信,不论是杨涛、王金贵,还是广州三律师,他们做出公民上书行为的初衷,都在于关注核心事件,“解决问题”。但另一方面,我又不免以为,当他们郑重其事地表示无意“炒作”之时,事实上已经透露出一种难言的尴尬:出于公民权利、义务的正当活动,在某种时候,很容易被人误认为是在“炒作”。因此,也恰恰在这方面,我想说的是,即使是“炒作”又何妨?这样的“炒作”多多益善。
任何公民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进行违宪或合法审查的要求,这是“炒作”作为公民权利的正当性之所在。另一方面,这样的“炒作”也使得公民与立法机关的良性互动得以实现:它便得相关民意可以更有效地反馈至立法机关,并通过民意与舆论的集束表达,更有效地提请国家立法机关的关注,最终达到“解决问题”之目的。而更重要的则是,在当下,我们对这种“炒作”还寄予着一个更深沉的愿望,这就是对法制秩序的进一步完善,亦即推动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有效建立。
哪怕是一点微小的社会进步,哪怕是一丁点的权利,都要靠大家的共同努力来获得。我们看到,自从2003年5月许志永、俞江、滕彪三人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建议以来,相继出现浙江杭州退休教师刘进成发起、116人联名,请求全国人大对“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事件,以及由1611位公民签名,要求对全国31省市区公务员录用限制乙肝携带者规定进行违宪审查事件,及至目前,“公民上书”正在成为我国法制生活的一道风景。同时如我们所见,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取代了旧的收容遣送制度,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拆迁的规定,公务员录用新标准顺利出台。不能不说,“炒作”产生了关注及改良。
我愿以最积极的眼光,来看待一系列公民上书的“炒作”意义。但与此同时,我更愿意以最热烈的眼光,期待启动违宪审查机制。这正是孙志刚案中公民建议书的执笔人之一许志永博士所说的:他们提交这份建议书的目的在于,“促动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有效建立。”我们尽管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来审查下位法和上位法,尤其是宪法的冲突和抵触。但这一部门并不能完全承担起违宪审查的重任。同时,即以一些具体的法治改良而言,虽然一些有关实体正义的要求确实被满足了,但程序正义的要求仍然被忽略。
具体到杨涛、王金贵以及广州三律师的上书行为,我更为乐见的是,他们在关注具体的法律事件之同时,更能够具备改良并完善整个法律秩序的宏观愿望,并因此不惜以大肆“炒作”。在这里,炒作,代表着一种持续而坚韧的法治理想,是对于法律正义的恒定追求。我们社会需要这样的人,需要这样的“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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