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日报8月3日讯(记者 魏传强 实习生 丁文奇 通讯员 杨振环 杨杰)省城一通讯公司为达到销售产品的目的,以“赞助费”铺路,同商业客户签订购销合同,构成商业贿赂。今天,历下工商分局将该公司依法查处。
据了解,某通讯设备公司驻济南办事处,为达到与其商业客户签订销售ADSL宽带接入设备合同的目的,假借双方交流合作赞助费的名义,于2005年1月至3月先后三次以交流合作
赞助的名义支付给两家商业客户现金15000元、26000元、15000元。从而与这两家商业客户签订了三份购销合同,达到了销售ADSL宽带接入设备的目的。
今天,历下工商分局接到群众对该公司的举报,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该通讯设备驻济办事处进行调查,并查明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中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合法竞争的事实,严重扰乱了通讯设备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该公司赠送现金数额较大,危害后果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已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工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此违法行为,并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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