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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须经批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 05:0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记者3日从民航总局获悉,《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将于2005年8月20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应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许可;其中民航企业公开发行募集股份和股票上市应经民航总局审核。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许可、审核,民航企业不得联合重组改制。已经许可并联合重组改制的民航企业应接受民航总
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监管。

  《规定》确定了属地管辖的原则,即在一个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民航企业、机场的联合重组改制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许可审批和检查监督。跨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民航企业、机场的联合重组改制由民航总局负责许可审批。

  未经许可或审核同意而联合重组改制的民航企业,将不予颁发行业经营许可证照和安全运行许可证照,并对联合重组改制的各方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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