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明确外企购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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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 02:24 东方早报 | |||||||||
据新华社北京8月3日专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和相关利润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 通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
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我国的,凡该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已抵免购买国产设备允许抵免的所得税额的,在计算再投资退税额时,应按企业实际负担水平确定,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公式中的“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税后利润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原实际适用的地方所得税税率=该税后利润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地方所得税税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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