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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阐释:法治社会需要确定性惩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 13:21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朱四倍

  据媒体报道,广州市物价局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全市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明码标价管理,严厉打击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如有商家虚构原价一经查处,最高可罚20万。

  商家利用降价打折的名义促销,折射的是信用的贫乏。利用降价打折的名义促销,既非商家道德品质突然发生了什么变化,亦非某种制度安排不协调,而是商家在既有制度框架下的策略运作。因为无论道德缺失还是制度缺陷,都仅仅是覆盖在成本收益这一根本内核外的壳。现代社会是一个开放式的、平等的社会,旧有的道德约束机制不再能够对违信者提供足够的惩罚。道德依然存在、理性人依然理性,只不过历史变迁过程中道德约束给违约者带来的潜在成本在下降。

  如有商家虚构原价一经查处,最高可罚20万,事实上揭示了重塑信用的关键在于使经济个体成本收益的平衡。如何增加违信成本呢?自古有“治乱世用重典”的说法。于是,面对诚信严重缺失的社会现象,严惩失信行为便成为社会的最高呼声,也很自然地成为管理当局的首选策略。严惩失信行为本身没有错,但问题在于严惩呼声背后所反映的理念与现代文明是格格不入的。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制约机制能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制裁措施的威慑效果。大量事实证明,许多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都具有很强的风险偏好。如果不守信的潜在收益很大,其放手一搏的动机往往是非常强烈的。低概率的严厉惩罚很难产生威慑效果。犯罪学家确信,制裁的确定性比其严厉程度往往能产生更大的威慑效果。因此,考虑到欺诈行为人的行为偏好,提高制裁的确定性可能比简单地加强惩罚的严厉性更为有效。否则,面对极低的被抓可能性,欺诈行为人会对制裁的严厉性视而不见。在惩罚措施的实施者和承受者的博弈中,当惩戒措施实施的概率很低时,无论这种惩戒措施多么严厉,都是一种不可置信的威胁。

  对于信用的回归,我们可以形成这样的一个判断:真正能够产生威慑力的,不在于惩罚是否严厉,而在于是否有犯必罚。因此,政府应该制定各种诚信经营的法律、法令、法规,保证诚信经营既有强大的物质基础,又有章可循。市场经济发展中产生的诚信问题,只有通过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解决。正因为如此,广州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期待。

  (日京/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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