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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监守自盗 业主摩托失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 10:44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朱丽萍/实习生吴燕萍/张晓燕

  本报讯保安的主要职责本是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但福州新店古城小区的保安却监守自盗,与盗车贼内外勾结,盗窃业主的摩托车。为此,业主要求物业承担赔偿责任,却遭遇重重困难。

  事件:

  小区保安监守自盗

  昨日,福州新店古城小区的业主赵女士向本报反映,7月7日早,她发现停在小区内的摩托车不翼而飞。随后,她立即向新店派出所报了案。7月9日,新店派出所民警向赵女士反馈,是该小区的保安和盗车贼内外勾结将摩托车盗走。

  赵女士认为,小区机动车都是凭卡进出,自己的车停在小区两年多都平安无事,这次若不是福州乾坤物业公司的保安“监守自盗”,自己的车绝对不会丢失。该摩托车是2002年7月份花费1万多元购买的,因此赵女士要求物业折旧赔偿8000元。

  物业说要向总部康居企业集团申请,但拖了20多天后,表示集团不同意赔偿,让赵女士去法院起诉。

  物业:

  只让物业赔不合理

  随后,记者联系福州乾坤物业公司的办公室王主任。王主任称,业主的车被小区保安偷,物业公司虽然有责任,但责任很小,业主只让物业公司赔偿并不合理。他表示,业主最好寻求法律的途径解决。

  律师:

  物业承担赔偿责任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的郑珍清律师。郑律师表示,该事件中,由于盗窃者已经达到我省刑事立案标准,故盗窃者应该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该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受刑事处罚,就不附带民事诉讼。故业主可向物业公司提出赔偿。

  按照《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业主向物业缴纳了物业费,属于有偿保管;此外,由于该物业保安和盗车贼内外勾结,显然物业公司有重大过失,故物业公司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关于赔偿金额要将摩托车折旧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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