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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动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 09:11 人民网-市场报

  日本:企业经营要促进环保

  日本是发达国家中循环经济立法最全面的国家。目前,日本已经颁布了《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有效利用资源促进法》等7项法律。日本在《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中明确了企业的责任,要求企业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产品使用后成为循环资源时,自觉进行循环利用,工业垃圾的处理和再利用均由企业自行负责。此外,日本还颁布了《环境立
国宣言》,提出企业经营要促进环保,用环保技术扩大企业经营。在鼓励企业对废弃物再利用的同时,对不遵守清洁生产原则的行为依法制裁。

  美国:企业必须减少废弃物

  美国1976年首次制定了《固体废弃物处置法》。1990年美国加州通过了《综合废弃物管理法令》,要求企业通过资源削减和再循环减少50%废弃物;由7个州组成的州际联盟规定40%-50%的新闻纸必须采用再生纸;威斯康星州规定塑料容器必须使用10%-25%的再生原料;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制定了不同形式的要求企业履行“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原则的法规。

  瑞典:生产者承担环保责任

  瑞典议会于1994年确立了“生产者责任制”的原则方法,即生产者应对其产品在被最终消费后继续承担有关环境责任。同年,瑞典议会通过了关于产品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规。其后,汽车和电子电器的生产者责任制法规也都在《环境法》基础上相继出台。瑞典自1994年实施废弃物循环利用“生产者责任制”以来成绩显著,废弃物处理范围已从最初的产品包装扩大到废纸、废轮胎、报废汽车和废电子电器产品。办公用纸、农业塑料和废旧电池等的“生产者责任制”也推广到更广泛的废弃物回收利用领域。

  德国:用法律促进经济循环

  德国是目前循环经济发展水平最高国家之一。1972年出台了废弃物处理法;1975年发布了国家废弃物管理计划;1986年为《废弃物限制处理法》增加了预防优先和垃圾处理后重复利用的原则。1991年通过了《包装条例》,要求将各类包装物的回收规定为义务,设定了包装物再生循环利用目标,1992年通过了《废车限制条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废旧车。《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于1996年正式生效,这是世界上第一次在国家法律中出现循环经济概念。

  《市场报》 (2005年08月03日 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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