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民航企业重组仍需审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 06:39 北京青年报

  民航企业重组仍需审批

  本报讯记者从民航总局了解到,民航改革再出新规,将于8月20日施行的《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显示,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应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许可;其中民航企业公开发行募集股份和股票上市应经民航总局审核。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许可、审核,民航企业不得联合重组改制。已经许可并
联合重组改制的民航企业应接受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监管。

  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许可或审核同意而联合重组改制的民航企业,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将不予颁发行业经营许可证照和安全运行许可证照,并对联合重组改制的各方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袁耀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对企业的管理首要的任务是推进公平有序竞争,防止垄断,以促进经济在竞争中发展。制定《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平竞争,防止和反对垄断,是为了贯彻实施关于民航业投资的有关法规,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安全和维护公众利益,减少联合重组改制对民航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规定》确定了属地管辖的原则,即在一个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民航企业、机场的联合重组改制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许可审批和检查监督。

  作者:杨青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