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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庆表示:要研究吸收保护结算系统安全的立法建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 05:5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北京消息(记者林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证券法》修改领导小组组长周正庆在日前召开的证券登记结算法律高级研讨会上强调,保护证券结算系统安全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要加强法制观念、切实保护证券结算系统的安全,从而促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要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客观实际需要出发,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立法经验和教训,提出保护证券结算系统安全的立法建议,使证券法修订工作能够集思广益,日臻完善。

  周正庆认为,保护证券结算系统的安全稳定,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个相当重要的方面,没有证券结算系统的安全稳定,就不可能全面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周正庆指出,过去,由于证券结算这个领域专业性比较强,大家对它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认识不够。而最近一两年,特别是随着股市持续低迷,市场的风险在不断地扩大,这方面的问题暴露得也越来越充分,有些证券公司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集中爆发而且转嫁给了结算系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结算系统被迫垫支。有些证券公司挪用了客户的结算保证金,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为了保证客户正常的交易不受影响,在证券公司不能提交客户购买证券的结算资金的时候,证券结算系统被迫大量垫支;二是结算系统被迫成为法律纠纷当事人。有些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因客户证券被出卖或者出质而发生法律纠纷,把结算系统牵扯进去了,客户越过与其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的证券公司而直接向结算系统追偿,要求返还、赔偿,要求证券结算系统承担责任。

  周正庆强调,在证券法修订中,要加强对保护证券结算系统安全稳定有关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对结算机构提出的若干条立法建议,在修改草案中要认真地逐条加以考虑,尽可能地采纳吸收。只有法律规定完善了,有一个保护投资者、保护证券结算系统的清晰的、透明的法律框架,各方面才能有法依循,在法律框架内从事有关的结算活动,有了纠纷才有合适的法律依据去处理。

  他说,目前正在修订的证券法草案中,对保护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已经有所体现,如明确结算财产未完成结算交收以前不得被强制执行等。证券法修订草案现在还在继续征求意见,我们也听到不少关于登记结算的好的立法建议,要认真地去考虑、去研究,能吸收的尽量吸收,尽可能使证券法的修订工作完善。当然,在目前制定和修订的其他几部法律,比如说物权法、破产法、公司法等,也有涉及登记结算系统的问题,如调整无纸化质押法律制度、建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期间的交收保障机制、建立证券公司破产阶段交收履约优先清偿机制等等,对这些问题也应当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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