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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岂可企业发财政府发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 09:14 经济参考报

  近些年来,火灾、矿难等时有发生,而我国目前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市场发挥的作用很小,造成沉重的财政负担。业内人士提出我国在建立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借助责任保险增强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以解决一些重特大事故中“企业发财,政府发丧”的问题。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有社会
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对于促进安全生产、保障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据法国保险业联合会金融国际部主任特雷纳尔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一些国家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

  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善后责任全给政府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全国各地频繁发生的重特大火灾、安全生产事故等公共事件中,保险发挥的作用很小。比如,重庆开县的“井喷”事故、北京密云重大游园事故、吉林中百商厦和“辽海”号轮船火灾事故等均未投保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企业和政府不得不花费大量精力和财力处理善后事宜。特别是吉林中百商厦“2·15”火灾伤亡123人,中百商厦作为社会公共场所,却没有投保任何责任保险,也不具有经济赔偿能力,处理伤亡人员善后事宜的1000多万元费用不得不由政府承担。大连海运集团因突发的火灾事故要承担运载车辆及货物近2000万元的损失,而这家企业每年的利润只有几十万元,突发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

  更为严重的是,事故发生后,有的经营者有意躲避逃匿责任,把灾后救助和事故善后处理全部推给政府,一些行业和地方甚至出现了“企业发财,政府发丧”的不正常现象,给政府增添了很大负担,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如何对这些事故进行有效防范,并在事故发生后进行及时救助、赔偿、弥补损失及追究责任,成为企业和政府部门必须面对和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责任保险发展缓慢 缺乏必要的强制性

  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缓慢,保费收入占财险收入的比重很小,甚至在很多企业和领域还是空白,责任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远未发挥。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常务副秘书长许彬介绍,我国责任保险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责任保险产品共有400多个,一定程度地存在技术含量较低、产品雷同等问题。目前,我国责任保险业务仅占财产保险业务的4%左右,而在保险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为30%,美国则高达45%。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责任保险产品种类、保费规模、发展速度、经营技术等各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据调查,影响责任保险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责任保险缺乏必要的强制性和法律环境。有的国家对与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共场所、行业、企业及部门通常均实行强制的责任保险,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我国《保险法》对与人民生命财产有利害关系的公共场所、行业、企业和部门是否应当投保责任保险问题未做出明确规定。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强制,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缓慢。

  二是现行相关行业或领域要求参加保险的规定未得到有效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要求,“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和大型商场、游乐园、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娱乐休闲等公共场所都必须参加火灾和公众责任保险。”但这些重点企业和公共场所投保责任保险的比例仍然很低。

  三是公民、法人的保险意识不强。责任保险属于新事物,社会及公众对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同时,由于与人民生命财产的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共场所、行业、企业及部门在工作和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事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引发重大损失的概率也较小,这使很多单位普遍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意购买责任保险。

  四是在现行的财务管理体制下,责任保险支出无法列入费用或成本预算,多数单位首先考虑的就是减少甚至剔除保险费用的支出。责任保险尚未成为防范风险的必要手段进入社会生产和生活中。

  大连保监局局长何勇生认为,责任保险是政府转移社会管理风险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建立多层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地转移风险。通过在一些高危行业或企业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可以辅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处理责任事故的行政效率。此外,通过责任保险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可以及时地解决民事赔偿纠纷,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

  解决方案:国家强制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一些保险专家认为,国家应当将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风险较大的行业和企业纳入法定责任保险范畴。应采取国家强制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对涉及公共利益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风险行业和场所,发生责任风险事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如火灾公共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等,国家承担重要的社会管理者职责,应当实施强制保险;另一方面,对于风险相对较小、涉及面较小、具有较强民事责任赔偿能力的单位及场所,应采取市场引导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的保险行为进行规范。

  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还难以满足责任保险发展的要求,政府及司法部门应严格执行法律规章,实行民事赔偿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改善法制环境,提高民事赔偿标准,扩大民事赔偿范围,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另外,在现行的财务制度中,由于未明确涉及高风险的民事责任单位的责任保险费用的列支渠道,一旦发生责任风险事故,企业通过费用支出或福利费列支,增加了企业财务风险,不利于企业的稳健经营。同时,在政府财政开支的行业或项目中,未将责任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一但发生责任风险事故,由政府财政给予一定补偿,增加了财政负担。因此,政府及财政部门应改革现行的财务制度及预算管理制度,在相关行业的财务制度中,明确责任保险费用的列支渠道,将责任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作者::闫平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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