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寿民
依法治税是衡量税收质量的基本标准,它的对象包括征税人、纳税人和全体国民。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依法治税,基层税务机关首先应准确了解和把握。实践中,纳税人普遍关心的是:税收负担问题、征管公平问题、纳税成本问题、办税效率问题、税款去向问题等。管税人密切关注的是:税收总量问题、征管质量问题、税收成本问题、税务效率问题、执法水
平问题等。征税人关心的问题是:税制科学问题、税收环境问题、税政简便问题、征税成本问题、经费保障问题等。对上述问题要有比较全面准确的了解和把握,才能在征管实践中具体找准依法治税的着力点,把握住依法治税的具体征管实践的关键。
依法治税落实到具体的征管实践中,就是要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做到依法征税,有税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持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
严格地说,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但现实税收中,税收计划对依法治税又确实起着直接的制约作用。正确处理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关系,是我们在税收实践中,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难题。有三条解决方法:其一,改进税收计划的管理方式,解决的途径和办法有:强化政策观念、加强税收预测、确保上下沟通、力求计划准确、防止畸轻畸重、掌握税源动态、适时调整计划;其二,完善税收计划的考核机制,弱化税收计划的刚性考核,减少税收计划的盲目追逐,坚持实事求是的收入原则,理顺政府预算的过度扩张;其三,要把握税收计划的政策基础。由于传统的税收计划管理方式所带来的苦乐不均,现实税收征管中,作为经济发达地区的税务部门,要特别注意有税尽收的问题,防止征管中的有税不首的渎职行为,确保应收尽收。
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税务部门,则要特别注重无税禁收的问题,防止征管中的无税乱收的违法行为,确保不收“过头税”,不寅吃卯粮。
由于地方政府对地税部门的主要约束条件是,不完成税收计划,不安排征管经费。如此一来,地税部门从自身征管经费需求的现实出发,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完成税收计划放在了第一位,把执行税收政策放到了第二位。这必须在制度机制上予以改进和突破。
其一,逐步改变征管经费的供给模式,这必须要逐步改变经费供给模式,即由下而上,实行“财政统筹、预算安排、全额下拨”的经费供给模式。其二,要加强政策观念,强化法治意识。在逐步改变征管经费供给模式的同时,务必注重对系统内部的思想和行为引导,教育和约束各级征收单位,务必树立大局思想,加强政策观念,强化法治意识,确保严格执行政策。
在依法治税的实践中,我们在潜意识里往往是突出执法主题地位而淡化依法治税的责任,在征管实践中往往又因力量不足主动放弃执法主题地位而盲目地扩张代征的范围(事项)。
税务执法人员既是税收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更是依法治税的重点对象,正确处理执法主体与依法治税的关系,就是要内外并举,重在治内,在突出执法主体地位的同时,又要强化依法治税的责任,在选择委托代征对象的同时,更要确定执法主体的资格,两相兼顾,两者缺一不可。
正确处理有法可依与依法治税的关系,宏观上要加快税收立法、完善现行税制、立法约束分配,适度简政放权。微观上,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充分把握现行税法、税制的基础上,加强税政调研,适时调整政策,使之跟上经济的发展、形势的变化,征管的进步。
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在依法治税的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征管能力强,坚持依法治税则易落到实处;反之,依法治税无从实现。因此,致力于征管能力的增强,是全面实现依法治税的一个重要途径。增强征管能力可从三个方面努力:第一,要进一步明确机构、岗位与目标之间的关系,明确征纳双方的税收行政关系,明确上下之间的关系,明确左右之间的协调配合关系,理清各环节的互动关系,设岗、设责准确,优化整合各种资源,使分散的组织成员能够形成较大的合力。第二,提高人员能力,强化税务执法人员的培训,增强他们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第三,加强信息能力,着力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显得尤为重要。第四,强化制度能力,制度能力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实践中实现依法治税的一个关键。实践中,我们要以优化职权设计为基础,对权力进行流化分解,产生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生机制,做到权力配置的科学性、行使的有效性、监控的全面性。从而实现提高征管能力,达到全面依法治税的目的。
(作者系郴州市地税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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