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爱人于今年6月16日向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了3000元服务费,并签订了服务协议书,成为该公司4个月有效期的普通会员,该公司承诺自协议签定之日起用手机短信每周推荐个股。但是协议签定后两周内没有推荐过1只个股。因为公司方面违反约定,我们7月1日以挂号信函方式通知终止协议,要求退还已支付给公司的3000元服务费。7月7日我们还到该公司进行了交涉。公司方面承认收到了我们的通知信函,承认到7月7日有3周时间还是没有推荐过1只个股,但是不承认违约,不退还我们已付的3000元服务费。请问,我们该如何维权
?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可以吗?可以找证监会等部门进行仲裁吗?
志愿团专家:在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于2004年1月1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证券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合同纠纷,可适用仲裁方式解决。但是基于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特点,争议各方必须根据各方当事人事先或者事后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才能提请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但是,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并没有仲裁的职能。如果您与该公司有仲裁协议或服务协议书中有仲裁条款,您可根据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反之,您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该公司作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其有关信息您可以通过证监会的网站进行查询。
问:我在股权登记日持有某股票,在除权除息日或发放日时我已经把股票抛了,这时我还能得到股息、红利吗?公司会将股息、红利直接打到我的资金账户吗?
志愿团专家:上市公司在送股、派息或配股的时候,需要定出某一天,界定哪些股东可以参加分红或参与配股,定出的这一天就是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是用以区分能否享受公司股息、红利的标志,凡在股权登记日这一天收盘前仍持有公司股票的,属于可享受该公司年度股息、红利的股东。除权日以后再买入股票的,则不再享受股息、红利。因此,在股权登记日这一天仍持有或买进该公司的股票的投资者,是可以享有该次分红或配股的股东。该部分股东名册由证券登记公司统计在案,届时将所应送的红股、现金红利或者配股权划到该部分股东的账户。
问:我持有某ST股票终止上市后,我该如何处理?
志愿团专家:根据《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证监发[2001]14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应在接到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二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登载《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内容:(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三)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因此,您可以通过查询该公司的公告了解具体情况。
上周值班嘉宾简介:
来云鹏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天津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天津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及IT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参与多家国有大中型科研院所的股份制改制工作,并担任多个大型建设工程的项目法律顾问。
作者:来云鹏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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