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资本获准投资民用航空业 新规8月15日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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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 04:58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8月1日电 (记者 周伟) 记者从民航总局获悉,《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将于8月15日起施行。今后除空中交通管制系统外的所有民用航空领域(包括公共航空企业、民用机场、服务保障及其他民用航空相关企业等),包括非公有制投资主体在内的各种所有制主体今后都可以投资。 据民航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放宽了民航业的投资准入及投资范围。
为保证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和区域封锁,该规定对业内航空公司、民用运输机场及民航其他企业相互投资参股作出了诸多限制,其中民用机场、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不得投资运输航空公司。与此同时,为了促进国内货运的发展,民用机场可以投资全货运航空公司,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并且不得相对控股。 规定对业内投资大中型机场的航油销售、储运、加注作了限制:大中型机场投资本机场范围内的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及其设施,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并且不得相对控股。 另外,一家运输航空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投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机场及深圳、厦门、大连、桂林、汕头、青岛、珠海、温州、宁波、三亚、张家界、西双版纳、晋江、烟台、九寨沟、丽江等16个城市的机场或其共用航站楼,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并且不得相对控股。为促进机场的建设发展,该规定对年吞吐量60万人次以下的机场投资比例不作限制。 据了解,国家放宽民用航空业国内投资准入政策,仍将坚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当前,确定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国有或国有控股;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机场及深圳、厦门、大连、桂林等9个主要城市的机场必须国有或国有控股。 目前,国内各家航空公司是竞争主体,我国航空公司之间的竞争已经比较充分,而机场是自然垄断部门。《规定》指出,“不管机场控股航空公司、还是航空公司控股机场都可能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从而导致机场利用自然垄断的特点扩大其垄断的广度和深度。另外,民用航空油料供销企业、信息服务企业与航空公司、机场相互关联,他们对航空公司、机场的控股参股也容易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 对可能造成不公平竞争的投资行为作出不能投资或不可控股的限制:(1)限制民用机场、航空油料供销企业、民航信息服务企业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2)限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投资民用运输机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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