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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或公或私均可投资航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 02:32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记者8月1日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获悉,《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将于8月15日起施行。按照规定,今后各种所有制主体都可以投资民用航空业,鼓励国内投资主体投资航油企业。

  据民航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放宽了民航业的投资准入及投资范围。各种所有制主体都可以投资民用航空业,包括非公有制投资主体。各种投资主体都可以投资除空中交
通管制系统外的所有民用航空领域,包括公共航空企业、民用机场、服务保障及其他民用航空相关企业。

  为在航油市场进一步引入竞争,同时防止垄断,规定鼓励国内投资主体投资航油企业,同时对业内投资大中型机场的航油销售、储运、加注作了限制:大中型机场投资本机场范围内的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及其设施,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并且不得相对控股。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施行以后,1993年6月24日发布的《关于转发国内投资经营民用航空企业有关政策的函》、1998年5月22日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企业投资民用机场暂行管理办法》两个文件废止。

  作者:新华社记者 林红梅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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