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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的阴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 01:11 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记者李涛

  原江苏宜兴市太华镇政府综合统计员汤志方有一个苦恼,事情还要从1997年说起。

  1997年10月12日,宜兴市公安局太华镇派出所的两位民警来到当年42岁的汤志方家,口头传唤并强行将汤志方带到了派出所,要其交待与某理发店服务员发生嫖娼的行为。10月
13日上午8时50分至11时30分,太华镇派出所对汤志方进行了讯问,开始,汤志方坚决否认自己有嫖娼的行为。但令人不解的是,同一天,汤志方却莫名其妙地写了检查,表示“谢谢公安干部的教育和指引,并缴纳了5000元的罚款。

  但是到了1998年3月20日,当宜兴市公安局向汤志方送达“嫖宿暗娼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并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时,汤志方却突然提出不服裁决,向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申诉。无锡市公安局复查后认为,太华镇派出所处理此案时,传唤汤志方的方式不当,认定汤志方“嫖宿暗娼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故做出撤销宜兴市公安局对汤志方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退还了5000元罚款。直到1999年1月5日,公安民警询问所谓与汤志方发生性关系的发廊女时,其证明完全子虚乌有;并且指出,太华镇派出所1997年10月13日所作的讯问笔录中的指印非其本人所留。

  1998年4月24日,太华镇政府决定对汤志方不再续聘,从此,汤志方走上了长达7年为自己的名誉权抗争的道路。1999年,汤志方以宜兴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侵犯名誉权民事诉讼,但2000年6月7日,宜兴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向太华镇政府提供材料的行为不违法,因此以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汤志方名誉权的侵害为由,判决驳回了汤志方的诉讼请求。

  2002年2月5日,太华镇政府给宜兴市信访局的答复中,强调其是根据太华派出所递交的两份材料对汤志方处理的;并认为汤志方嫖娼的治安处罚被撤销,但其发生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党政机关的形象,对其处理是正确的。同时太华镇政府还考虑到汤志方的家庭困难和本人的客观情况,为其办理了到55周岁退休月领养老金130元的保险手续,还将汤志方安置在镇林技站从事临时工工作。但是无论怎样,汤志方生命中的阴影,使他的生命犹如缺失了一半,谁能为汤志方消除这沉重的包袱,还他一个正常的人生呢?

  (2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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