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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涉外合同变招 信用证中约定汇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 11:57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汇率冲浪宝典·工具人民币汇率机制调整对国内企业特别是外贸企业影响很大。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宏彬法学硕士认为,首先是在对外贸易上,国内企业不能再像过去那样避免贸易的汇率风险,其次是在对外合同的管理上,国内企业要适应国际通行的管理方式。他表示,企业应该在对外贸易中提倡信用证和寄付交易,并用信用证中对汇率的约定方式控制汇率风险。

  信用证可约定汇率

  赵宏彬认为,贸易中如果没有固定汇率,就会存在汇率损失,损失的可能是交易的任何一方。因此,企业在贸易合同中应该加入汇率方面的约定。这种约定可用三种方式完成,一是直接在合同中约定外汇的兑换标准,例如目前做外贸的企业可以在合同中明确,1美元按现在的标准兑换8.11元人民币。二是采用其他非美货币,如果企业的出口对象是欧盟,可以直接按现在欧元兑人民币的标准1∶9.45锁定兑换率。三是在贸易时采取间接方式,即开信用证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节约许多成本,例如谈判汇率时的成本。在信用证中约定汇率的具体做法是:企业可以在开出信用证时约定远期汇率,例如,企业开出120日的信用证时,既可以在信用证中约定按开出信用证的当日汇率计算,也可以按照报关当日的汇率计算。最近,广州市仲裁委就仲裁了一起与汇率有关的外贸纠纷,仲裁员肯定了以信用证约定汇率的方式。

  升值后贸易合同仍可谈判

  因人民币升值,许多措手不及的外贸企业遭受损失,因为外贸企业赚取代理费的平均标准才1%,远低于升值的2.1%,其间的差额相当于外贸企业赚取的全部利润。赵宏彬认为,人民币升值的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合同双方可就此协商解决。因为当时双方往往都没有对汇率做出约定,单纯由一方来承担,对另一方不太公平。人民币升值属于国家的金融外汇管理政策的重大变化,起初又没有任何先兆,就在升值的前几天,官方还表态人民币不会升值。对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可一起协商解决,实践也证明,协商解决是最好的方式。张伟湘(紫/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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