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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商投资境外险企资产须达50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 11:29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迪)中国保监会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保险公司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草案)》和《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草案)》,分别向保险公司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业内人士认为,这标志着保监会的监管触角已伸向对境外保险机构的投资。

  据了解,两份草案中所指的“境外保险类企业”,是指在境外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代
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两份草案对保险公司和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的门槛做出了规定。其中,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投资境外保险机构规定了9项条件,包括开业2年以上;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以及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等。而非保险机构投资海外只要满足“具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和“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即可。目前,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的非保险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包括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都在香港地区设立了保险公司。网络编辑: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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