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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制制约对收入分配的调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 09:06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

  财富时评

  郑子轩

  在近日由温家宝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决定,在该草案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意味着,在历经反复争论和探索之后,我国的个税改革终于要向前迈出实质性的一步。

  上述新的法案一旦付诸实施,惯用于我国多年的800元个税起征点将退出历史舞台,而更加灵活、公平的标准则会随之破冰。

  不可否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20余年来,在加强个税征管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伴随时间流逝,其不能因时而动所带来的弊端日益凸显:一方面,我国目前的个税起征点和各地、甚至各行业的实际情况相差较远;另一方面,由于各地方无权修改税法,税收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个人收入分配调控中的作用很难得到充分发挥。

  事实上,我国个税税制本身的缺陷也是遭人诟病已久。譬如,由于免征额长期徘徊在800元的低起点,致使中低收入阶层成了相当大一部分税负的承担者。与此同时,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单一分类税制,对于收入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阶层而言,在费用的多次扣除后,其实际承担的却是相对较低的税负。

  从税制优化的角度讲,在调控居民收入差距的税收调控体系中,个税是最核心的税种。但笔者认为,我国的个税政策调控收入差距的力度还很不到位,而且由此所产生的“负效应”不容小觑。

  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制度缺陷制约了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据了解,在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以收入水平、财产存量为基础的个税和财产税对分配的调控力度最大,但在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中,个税和财产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还相当低:尽管1992年到2004年我国的个税收入从32亿元增加到1737亿元,8年增长54倍,但该项收入占全部税收的比重仅为6.3%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30%的水平。

  虽然个税政策是调控收入差距的最重要手段,但要真正达到调节和平衡居民收入差距的目的,需要整体税收制度的配合,而不可能单单依靠哪一个税种包打天下。

  在笔者看来,个人收入是通过收入分配形成的,但毕竟不会永久停留在收入状态上,会用来消费、购买财产,因此单一的个人所得税难以形成有效的调控力度,还应开征与建立同个人收入分配税收调控体系相关的税种,如在个人收入环节开征社会保障税、对存量资产开征房地产税、对个人的投资收益开征证券交易税等,以此促使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有效调控覆盖全过程,从而形成对收入分配的完整的调控体系,缩小规避税收调节的空间,发挥税种作用的互补,确保收入差距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最紧迫的是要解决扣除额过低的问题。现在法定的扣除额依然是800元/月,显然与居民实际收入增长和物价变化不相适应了,该是调整的时候了。(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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