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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发布民用航空业投资规范 三大航空公司须国有或国有控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 05:4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北京消息民航总局日前下发《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鼓励国内各类投资主体投资民航业。规定同时要求,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保持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机场;深圳、厦门、大连、桂林、汕头、青岛、珠海、温州、宁波等九个城市的机场应当保持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地位。

  民航总局的规定指出,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应当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有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据了解,该规定所称民用航空业包括以下领域:(一)公共航空运输;(二)通用航空;(三)民用机场,包括民用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四)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五)民用航空活动相关项目,包括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飞机维修、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生产销售、停车场、客货销售代理、计算机定座系统服务、航空结算及其他相关项目。

  另悉,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预计,通过行业自身挖潜、适当调整电价、利用汇率变动的有利时机等,航空、电力、汽车这三大行业下半年都会出现好转。

  作者:记者 吴占宇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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