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宙辉 实习生 郑非易 通讯员 王凌 报道:广州地税局昨天透露,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的汽车同时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广州市统一按购买车辆支出的20%比例,减除股东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针对越来越多地方出现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的情况,且该汽车除股东个人使用外,也同时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明确,股东就该汽车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
,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根据广州市的实际情况,为避免执行扣除标准不一,造成税负不公,参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稿酬等项目的扣除费用标准,广州地税局确定广州市(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减除比例定为20%。即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的汽车同时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可减除购买车辆支出的20%。如某公司股东张先生的汽车由公司购买并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汽车价值30万,则张先生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为30×(1-20%)=24万。此外,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无论是否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该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部分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没有就股东该部分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已违反了税法,企业最高可被处3倍的罚款。市地税局重申,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根据所得的实物价值,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该部分税款应由企业代扣代缴。(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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