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投资境外保险企业开禁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 09:06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夏倩) 昨日,中国保监会网站发布《保险公司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草案)》,向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新办法旨在规范保险公司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资质要求、申请程序及风险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内保险公司不仅可以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还可以设立、收购或参股境外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代理、经纪及公估等保险中介机构。
新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家外汇局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内进行境外投资,尚未获得投资付汇额度的保险公司,要向外汇局提出额度申请。这一要求是在去年8月出台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提出的。 根据上述暂行办法,外汇局在今年1月批准了第一笔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额度,即是给平安保险公司17.5亿美元的外汇资金境外运用额度。 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适应了中国保险业向海外扩张、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的需求,同时又强调了外汇资金投资的风险管理制度。例如,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如需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签署反担保协议书或财产抵押担保协议,后者还要求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抵押财产重估价值的60%。 在新办法颁布之前,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等少数几家保险公司已经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大多为代表处,但只从事少量外汇保险业务。例如平安保险在香港设有公司,但并不开展寿险业务。 按照保监会统计数据,截至去年10月底,中国保险业外汇资金达100亿美元,其中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和平安保险三家公司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就达到了60亿美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