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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与反暴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 09:05 中国经济时报

  刘以宾

  新华网海口7月26日电,在医院检验行业工作近20年的海南一家医院的贾医生,近日道出一个惊人的秘密:医疗常规检查例如心电图,对其设备折旧、操作者人力成本、检查试剂和打印纸等实际成本细算后,平均每个心电图检查的成本不到5元,而如今三甲医院一般收费30元,其利润率高达500%,绝对是暴利。

  看病贵是当今一大社会难题,而过去在讨论该问题时,注意力多集中在药价虚高上,甚至形成这样的思维逻辑:公立医院诊疗费定价偏低,政府投入严重不足,为了正常运转,只好采取“以药养医”。是否应取消医院的药品加价权,是否应实行医、药分离,一直众说纷纭。前不久广东省进行了一次较为失败的医疗价格听政,之所以失败,大抵是因为政府拟出台的医疗定价总体上并未降低,某些常规医疗项目收费甚至提高。与其说海南这位医生道出的是一个秘密,不如说他给讨论看病贵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和思路。由此推及其他商品乃至行业,甚至推及整个消费领域乃至经济领域,暴利完全应该作为一种独立的现象予以研究,并及早采取遏制措施。

  “暴利”与“垄断”是导致不公平竞争、侵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两大突出表现,任何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都不会听之任之,主要的遏制措施是立法。在一般看来,暴利和垄断几乎是一回事,亦即暴利都是依托于垄断的。仔细想来,并不是那么回事。当今属于暴利的商品和服务并不少见,有些确系因垄断而生,例如前些年燃气公司强行规定,市民必须购买他们提供的价格高、质量差的燃气灶具。但有些商品或服务,定价高得离谱,但怎么看也算不上垄断。例如,一套图书定价动辄过千元,实际上书商即使打两折卖出去也大有赚头;一盒月饼成本仅值十几元,摆到柜台上几百甚至上千元。图书、月饼早已是“充分竞争”的商品,谁能说它是垄断?

  垄断与暴利既有相互关联的一面,也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前者往往是“系统性”的,而后者可能是单项的;前者往往隐含着复杂的利益格局,例如公用行业的天然垄断、行政权力与部门利益从中作祟、某些行业大鳄操纵定价或某些行业通过价格联盟获取暴利,而后者也许并无复杂的权力背景、体制性背景或行业背景,即使个体经营者开的小餐馆,同样可以获取暴利;对前者鉴别、监督和治理起来难度颇大,而治理后者则相对要容易得多。

  据说我国的《反垄断法》早在酝酿之中,近日又见它即将“面世”的报道,然而,“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何以如此?一是社会转型期各种复杂的体制因素的确复杂,二是垄断涉及的利益面广且利益关系盘根错节,掣肘因素颇多,三是有机会和权力制定规则的人其既得利益往往隐含其中,所以态度不可能积极。既然《反垄断法》如此“难产”,为何不从简单易行的入手,先立一部《反暴利》法?

  其实,早在两年前,就有人大代表呼吁尽快出台反暴利法。我国与反暴利有关的制度规章并不是没有,例如1993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后,浙江、陕西等地先后颁布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但是,这些法律和地方法规有明显的局限性,事实证明它的作用十分有限甚至仅仅是个“摆设”。针对愈演愈烈的暴利行为,针对广大消费者频频受害的严重现实,必须在廓清暴利与垄断不同运行特征的认识基础上,就反暴利问题在更高的层面上、已更严肃的态度予以立法。

  具体到普通消费者或单个消费者,鉴别、对抗一种垄断行为谈何容易?而面对某些并无复杂体制和权力背景的具体的、单项的暴利行为,完全有能力、有可能“就事论事”地进行成本核算和暴利证据的收集。假如有了一部《反暴利法》撑腰,消费者完全可以免去很多复杂的法律、行政程序或过程,只身进行投诉、举报、索赔。而当单项的暴利经常受到问责和处罚,当反暴利成为形成一种浓烈的社会舆论氛围,反垄断也就有了更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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