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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分公司提供担保所得报酬也要征个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 09:39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李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董事长,其属下一分公司近日开展业务时需要李先生提供担保。在李先生的担保下分公司顺利完成了业务,分公司为了感谢李先生,给他支付了2万元报酬。可是李先生实际拿到的酬金只有1.6万元。

  对此,广州地税局解释,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
代扣代缴。”因此,李先生提供担保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元(20000×20%)。该笔税款已由李先生属下的分公司代扣代缴。(黄宙辉王媛媛)(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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