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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务必选准诉讼对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 09:39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选错了被告不仅保护不了自身权益,还要赔偿对方损失,专家提醒:

  收到的货物发生短缺,国内贸易公司一气之下向法院申请扣船,并将一外国公司告上法庭。但是,让该贸易公司意想不到的是,由于其选错了扣船和起诉的对象,一审和二审均败诉,不仅短少的货物损失未能追回,还要承担因其错误申请扣船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案后,律师分析,发生涉外纠纷时,选择起诉对象非常重要,选对了被告,有利于实现诉讼权
益,选错了被告,不仅难以实现诉讼权益,还要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扣错船原告成被告

  2002年4月12日,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以希腊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腊公司)代理的“米勒”轮所卸载的货物短重1403.264公吨为由,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扣押“米勒”轮,要求希腊公司提供人民币300万元的担保。广州海事法院于同日做出裁定,准许深圳公司的扣船申请,并责令希腊公司提供人民币300万元的担保并预交扣船执行费2万美元。4月15日,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以下简称CPI)应希腊公司的要求,出具了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的信誉担保。4月23日,希腊公司通过CPI缴纳了扣船执行费。5月12日,深圳公司对希腊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希腊公司赔偿其货物损失及其他费用。该案经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驳回了深圳公司对希腊公司的诉讼请求。希腊公司认为,由于深圳公司错误要求希腊公司提供担保和对希腊公司提起诉讼,已致使希腊公司产生费用和损失共计5万美元。请求法院判令深圳公司赔偿希腊公司的损失5万美元及其利息。

  深圳公司:当时扣船理由正当

  深圳公司在庭上辩称:首先,希腊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深圳公司当时申请扣船是正当的;希腊公司并非船舶所有人,申请扣船不会影响其合法利益;希腊公司明知自己不是船舶所有人,却恶意以船舶所有人的名义主动提供担保释放当事船舶,因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其自己负担。其次,希腊公司认为深圳公司错误对其提起诉讼的主张也没有法律依据。深圳公司在主观上并无错误起诉希腊公司的故意;起诉希腊公司是受希腊公司以船舶所有人的名义提供担保所误导;中国法律没有错告责任之说,律师费用也不是希腊公司应诉所必然会发生的,希腊公司索赔因应诉而产生的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再次,希腊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希腊公司提交的据以证明其律师费用的“律师委托协议”的签订地点在希腊,但该证据并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公证认证手续,不具有合法的证据效力;希腊公司请求的律师费、扣船执行费和提供担保的费用是由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支付的,但没有证据表明希腊公司与CPI之间存在有偿委托关系;希腊公司请求项目中的检验费目的不明,与深圳公司申请扣船以及要求希腊公司提供担保没有关系。

  法院:深圳公司应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查明,同年4月16日,法院解除了对“米勒”轮的扣押。4月23日,希腊公司通过CPI向法院支付了扣船执行费人民币2万元。该案经法院一审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驳回深圳公司对希腊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的主要理由是希腊公司既不是涉案货物的承运人也不是实际承运人,而只是“米勒”轮的船舶代理人,不需要对货损承担责任。至于货损是否实际发生,一、二审法院均没有做出认定。为了证明损失,希腊公司提供了CPI出具的账单及中国银行的贷记通知,证明其向CPI支付了三笔费用:第一笔是扣船担保金手续费(以担保金的1%计算)及其服务费、通讯费,计4571.96美元;第二笔是律师费24904.76美元;第三笔也是律师费,为12611美元。法院合议庭一致认为:该案是一宗涉外海事担保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适用。引起本案争议的扣押船舶和提供担保均发生在中国,被告的住所地也在中国,因此中国是与本案争议联系最密切的国家,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告深圳公司以原告希腊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法院扣押“米勒”轮,要求希腊公司提供担保,而随后希腊公司对深圳公司提起的诉讼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均认定原告希腊公司既不是船舶所有人也不是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不需要对据以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负责,因而驳回了被告希腊公司对原告希腊公司的诉讼请求,故被告深圳公司要求原告希腊公司提供担保是错误的,被告深圳公司应当承担错误要求原告希腊公司提供担保的责任。原告希腊公司请求的担保金手续费及相应的CPI代理费、通讯费,是因被告深圳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所直接产生的,被告深圳公司应予赔偿。担保金手续费以担保金1%计为3631.96美元,代理服务费为900美元,通讯费为40美元,合计4571.96美元。被告深圳公司应同时支付该费用的利息。但是,原告希腊公司向被告深圳公司主张律师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相应的CPI代理费亦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公司应向原告希腊公司赔偿4571.96美元及其利息。记者张伟湘(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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