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店员与他人内外勾结大肆盗窃店内财物案,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刘某、杨某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2000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
店主张某在广梅路段经营一装饰材料服务部,主要业务是销售、加工各类型的铝合金材料。被告人张某、刘某系该店的工人。被告人杨某则是搞装修的个体户,常去该店购买铝
材。生意往来使杨某与张某很快熟络上了。一次,杨某暗示张某:你店里有的是铝材,想办法搞出来,其可帮忙变成现金。于是,张某从中悟出了一条“生财之道”。
经法院查明,自2004年8月起,张某便经常利用为客户加工铝材之机,故意多裁截几十公斤,捆绑好堆放在另一角落;然后在送货时捎带出店,通知杨某到约定地点接赃。开始,张某都是乘店主外出时作案,经过一段时间,见店主毫无察觉,胆子便越来越大,即使店主在办公室,也敢明目张胆地把整块的铝材裁成“废料”偷运出店交给杨某。由于店主张某某忙于业务,从未想过店员会出此“高招”,短时间内未发现张某的异常举动。但是,张某偷截店内铝材的事却被店里的另一工人刘某发现了。然而,刘某亦为贪心之人,不仅未阻止张某的行动,反而主动参与进去,多次帮忙裁截、捆绑、搬运。
于是,三被告采用“蚂蚁搬家”的作案方式,在短短的三个月时间里,连续作案100多次,尽管每次数量仅为70公斤左右,但至案发时止竟偷走了高达4.3吨铝材,价值近77000元。销赃得款共计47000元,其中杨某分得17000元,张某分得28000元,刘某分得2000元。
将近年底,店主张某某核对账目,发现大量铝材不翼而飞。遂于2004年11月中旬报案。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被告杨某也退清所得赃款。
梅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清退赃款,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可酌情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张伟湘通讯员张启祥、潘召男(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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