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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已购公房有望免征营业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7日 16:09 北京青年报

  “政策保障性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正上报———

  本报讯自今年6月1日起,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时,需按照转让收入全额征收5%的营业税。而对于不符合“普通住宅”规定标准的“政策保障性住房”如已购公房、房改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带安置农民住房等等,如何计征营业税呢?北京地税局营业税处副处长查力刚近日在中国税网举办的“房地产新政解析及涉税风险防范”研讨会上透露,北京地税、
北京财政、市建委对于此类特殊性住宅的税收政策已经开始上报,“超标”的保障性住房也有望同“普通住宅”一样享受到营业税的免征政策。

  何谓“普通住宅”?根据北京市建委规定,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3个条件同时满足方可认定为普通住宅。据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等部委今年5月联合发布通知,规定从6月1日起,个人购买时间超过两年、符合普通住宅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时方可免征营业税,其他情况则按照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据介绍,此政策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房改房、已购公房等“政策保障性住房”,却难以同时满足上述3个条件,不符合普通住宅的标准。比如一些人住的单位福利分房可能超过140平方米,目前城区有一些旧房子、平房小院,容积率小于1.0。查力刚表示,在新的文件没有出台前,上述情况需要按照现行政策在转让时缴纳营业税。但他建议这类住房转让不妨稍等一等,因为对于这类住房的比较切合实际的措施目前正在上报过程中,这类住房可能会即便并不完全符合建筑面积、容积率等规定,但同样可以享受到普通住宅的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作者:齐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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