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钩沉:1931年9月18日夜,日本侵略军突然袭击沈阳。沈阳沦陷后,日军开始向东北大举进攻。9月24日,《申报》首次使用“满洲事变”之称报道此事。其实“事变”一词来自日本最高领导层。凡来自东京的电文均称“满洲事变”。随后,日本把对中国的每次侵略都称为“事变”。如“九一八事变”、“一二八事变”、“七七事变”等,作为这些历史事件的专用名称。
何谓“事变”?1915年至1933年版的《辞源》称:“事之重大而有非常之变者也。如战争及天灾流行之类。”这是当时对“事变”的解释。然而,把外来侵略称为“事变”的典故,史籍罕见。上世纪30年代日军侵略东北时期,“事变”词义,充其量是指:重大非常的变异,不测事件或重大的突发事件而已,没有侵略或被侵略的含义,词义没有褒贬,是个中性词。再看当时日语中“事变”的含义。昭和十一年(1936年)的《广辞林》谓事变:(一)不测的非常的变故、事件。(二)不得不出动警察进行镇压的意外骚动和暴乱。以辞见意,侵略者竟然将自己的侵略行为说成是镇压暴乱,把中国置于他们的统辖范围之内。
“事变”之称源自日方。或许有问,一词之差有何弊端?历史让侵略者给我们上了一课。1946年,以东条为首的日本甲级战犯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受到了审判。但是,他们却诡辩狡称:对我国的侵略是“事变”,“战争法规不适用这一敌对行为”。尤其,中日双方都称此为“事变”,日方似乎捞到了救命稻草。
综上所述,“事变”一词已经超越了其语词本身的范畴,涉及当时日本的政治、军事、法律、外交各个领域,成了当年日本对华的基本国策之关键词。其中隐讳着两层祸心:其一,将日本的侵略战争与中国人民的反侵略战争含糊地称为“纷争”、“事变”,以“不适用战争法规”为由,抵赖侵略罪名,妄图逃避国际战争法的制裁;其二,将日本发起对我国侵略的原因,归罪于中国人民不承认日本的“领导地位”,“拒绝与日本合作”。言下之意,即中国人民不愿俯首称臣,所以日本“为惩罪中国人民而作战”。日本以太上皇自居,把中国当作他的殖民地或附属国,所以这种“敌对行为”仅是“纷争”,因此称为“事变”。
显而易见,“事变”一词高度概括了日本侵略者的强盗逻辑,充满着对中国人民的侮辱,有损我中华民族的尊严。我国为何至今仍不识其祸心而自取其辱呢?
《市场报》 (2005年07月15日 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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